六三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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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全称:「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日语: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体「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1896 ...
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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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條文
《六三法》(全稱:「應於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日語: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1896年(二十九年)3月31日國會公布第六十三號法律。
該法律特別賦予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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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帝國大學憲法學講座教授中村哲,對以〈六三法〉為主的殖民. 地法制進行研究,並提示應該重視〈六三法〉的政治性意義,即〈六三. 法〉所反映的殖民地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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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六三法撤廢運動 - 台灣海外網
六三法是日本政府賦予台灣總督的特別立法大權。 ... 的後果,所以應中止六三法撤廢運動,而來推行具有強調台灣特殊性、積極性意義的「台灣議會設置運動」。
- 4浪淘沙~「六三法」~ Joyce 整理@ 經典閱讀咖啡館:: 隨意窩 ...
的法令之法律〉,內容與六三法差異不大,但規定總督制定的律. 令不可違反日本 ... 應中止六三法撤. 廢運動,而來推行具有強調台灣特殊性、積極性意義的「台灣議.
- 5日治時期法律的演變
力如何?其次,法三號頒布時,六三法還有一、廢除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設置;二、規. 多少效力,故日治中期才有撤廢六三法運定臺灣總督府頒布之律令不得違反日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