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 -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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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一、補助計畫、對照表及問答集刊登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reurl.cc/7ryra5)及「婦幼健康管理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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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衛生與優生保健
特殊群體照護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
壹、背景說明
一、補助計畫、對照表及問答集刊登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reurl.cc/7ryra5)及「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https://reurl.cc/NrXr7Q),請下載運用。
二、補助計畫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由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等相關表單(含衛生所存根聯),因新增4次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及妊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紀錄結果表,故由原為一式16份修正為一式20份。
(二)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提供服務及申報費用注意事項:
1、新增4次產檢(妊娠第8、24、30及37週各1次)。
2、經醫療專業判斷有特殊產檢需求者之專案申請。
3、調高產檢醫師診察費,醫療院所為340元,助產所為272元。
4、調高RubellaIgG、B肝及VDRL檢驗費。
5、第24-28週新增妊娠糖尿病篩檢及貧血檢驗,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之檢驗費均為妊娠糖尿病篩檢194元,貧血檢驗130元,並規定2項檢驗數值及結果檔應於採檢日次日起14日內登錄上傳至本署指定之系統,逾期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者,將不支付該項費用。
6、第8-16週及第32週後各新增1次一般超音波檢查,醫療院所為550元,助產所為526元。
貳、期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依中華民國110年06月09日國健婦字第1100401494號函之相關修正,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
參、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
一、對象及項目:
配偶為中華民國(以下稱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
二、補助基準:(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所訂之孕婦產前檢查之補助標準辦理。
(二)依健康署公告「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所訂之補助標準辦理。
(三)依健康署公告「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所訂之補助標準辦理。
肆、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一、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
備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居留證正本,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一)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於確認無誤後影印留存,並至健康署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登錄個案基本資料,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含衛生所存根聯)一式11份(如附件1)。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個案紀錄聯(含衛生所存根聯)一式2份與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1份(如附件2、3)、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2份(如附件4),共計16份。
於核發人員欄位蓋衛生所人員職章後核發給個案14份,作為就醫憑證使用,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留存衛生所備查。
三、個案產前檢查需備文件: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個案紀錄聯1份、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1份及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2份,配合產檢使用,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
四、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提供服務及申報費用注意事項:
(一)提供服務之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應符合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所訂之資格條件,並遵循其相關規定。
(二)產檢相關資料上傳、保存及費用申報:
1.提供產前檢查之醫療院所及助產所,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鍵入產檢補助款請領資料、上傳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及相關附件資料(包括:實驗室檢驗報告單、超音波檢查報告、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個案紀錄聯、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
2.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應自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預防保健服務14天內,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提供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應於提供後60日內,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
逾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健康署得不予核付費用。
3.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附件1)及相關附件資料、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個案紀錄聯1份(附件2)紙本留存備查。
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附件3)及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附件4)紙本請留存於病歷。
4.請於提供各項服務日之次月10日前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產出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個案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附件5),寄送健康署核辦。
若未及於次月10日申報補助者,限於上述日期起六個月內,向健康署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用。
5.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應確認個案尚未納入全民健保,且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產檢服務費用,經查有重複申報者,健康署應追繳該項費用。
(三)提供產前檢查之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不得事先向個案收取產檢補助費用,由健康署逕行核付申領院所。
五、國民健康署審核及核撥費用:(一)由健康署審核醫療院所及助產所函送之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附件5)及系統上之「產檢補助資訊」、「相關附件資料」後,依各該醫療院所實際申請金額,逕行核撥補助款至各醫療院所及助產所。
(二)健康署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
伍、本項服務經費來源:本署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其他輔助資料:特殊群體補助作業說明
相關附件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1100701.pdf
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檢補助計畫新舊對照表1100701.pdf
常見Q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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