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10.28.北市法二字第09732807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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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居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條文文義觀之,其中所指「同居人」自不以有「親屬」關係為限,而係指共同居住之人(於應送達處所不 ...
※「同財共居親屬」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10.28.北市法二字第09732807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097年10月28日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同財共居親屬」釋疑乙案,復請 查照。 不過在現今社會,有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被婚姻束縛,雖然他們選擇同居,並過著與一般夫妻沒有差別的生活,對內對外也都是以夫妻形式 ... 二、為建構性別友善之環境,個案繫屬於法院時,同性伴侶如認符合民法第1123條「家. 屬」之定義,而可行使家屬之權利時,應自行向法院陳明,並由法院依職權 ... 簡單來說,就是指男女沒有登記結婚,但雙方長期同財共居,對內、對外都自認是夫妻關係,讓外人也都認為這對男女就是夫妻,就是所謂的事實上夫妻。 Q.同居男女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 ...
說明:一、復 貴局97年10月20日北市工採字第09731698500號函。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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