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10.28.北市法二字第09732807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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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居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條文文義觀之,其中所指「同居人」自不以有「親屬」關係為限,而係指共同居住之人(於應送達處所不 ... ※「同財共居親屬」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10.28.北市法二字第09732807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097年10月28日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同財共居親屬」釋疑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97年10月20日北市工採字第09731698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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