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但平等:隔離本質上就不平等 - Dr. Lee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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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自1877年美國聯邦軍隊撤出南方後,「隔離但平等」則成為南部各州的一種普遍現象。
南部各州以「Colored」和「White」為區別,在日常的餐廳、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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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16Thu201715:55
隔離但平等:隔離本質上就不平等
黑白隔離但平等?黑人律師上訴聯邦最高法院尋求救濟
隔離但平等(SeparatebutEqual,1991)是一部探討美國隔離政策的電視電影,描述了最高法院廢止基於「隔離但平等(SeparatebutEqual)」標語而差別待遇之隔離政策的里程碑案件(landmarkcase)「布朗訴教育局判決(Brownv.BoardofEducation,1954)」。
本片是描寫美國黑人律師ThurgoodMarshall(日後成為美國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1967-1991在任,SidneyPoitier飾演)率領美國全國有色人種促進會(NationalAssociationfortheAdvancementofColoredPeople,NAACP)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廢除「隔離但平等」的判例,與號稱「律師中的律師(Lawyer'sLawyer)」JohnW.Davis(BurtLancaster飾演)對辯,最後由首席大法官ChiefJustice EarlWarren(1953-1969在任,共和黨卻頻頻作出自由派判決,史稱華倫法庭WarrenCourt,RichardKiley飾演)主筆獲得9名大法官達成一致決,正式廢除這項判例。
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廢除奴隸制度,然而普萊西判例隔離但平等
首先,需先針對歷史背景略作說明。
美國在「南北戰爭(AmericanCivilWar)」後,於1865年在經過PresidentAbrahamLincoln的努力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Thirteenth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正式廢除奴隸制度。
可是,自1877年美國聯邦軍隊撤出南方後,「隔離但平等」則成為南部各州的一種普遍現象。
南部各州以「Colored」和「White」為區別,在日常的餐廳、廁所、飲水器、車廂、學校等等,把黑人與白人從空間上分割開來,避免黑白接觸。
而美國最高法院於1896年在「普萊西訴佛格森判決(Plessyv.Ferguson)」中裁決這種做法(火車分為白人車廂與黑人車廂)符合美國憲法,這項種族隔離措施因此正式取得合法地位(但此判例被認為是美國史上最差的判例之一,目的只是為了避免南方再度脫離聯邦的政治決定)。
Marshall等人因此決定上訴最高法院。
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尋求救濟,文生法庭仍呈膠著僵局
Marshall與Davis是針對各自的案件(theirrespectivecases)辯護,Marshall以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Brownv.BoardofEducationofTopeka,不讓黑人小孩上附近的白人學校)及其「關聯案件(companioncase)」布里格斯訴艾略特(Briggsv.Elliott,1952,不對黑人小孩提供白人小孩有的接駁校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Davis是針對後者辯護。
美國最高法院面臨的問題是,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的平等保護條款(theequalprotectionclause ofthe14thAmendmentoftheU.S.Constitution),是否命令(mandates)各州在公立學校禁止隔離(desegregated),也就是說,各州根據法律採取「隔離但平等」政策("separatebutequal"policy),是否違憲(isunconstitutional)。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第1項規定:「任何出生或歸化於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皆為合眾國及其所居住之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不得制訂或執行任何法律剝奪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
任何一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序(withoutdueprocessoflaw),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得對其管轄下的任何人拒絕給予法律的平等保護。
」
Article14(1868.7.9),Section1."AllpersonsornaturalizedintheUnitesStates,andsubjecttothejurisdictionthereofmarecitizensoftheUnitesStatesandofthe Stateswhereintheyreside.NoStatesshallabridgetheprivilegesorimmunitiesofthe UnitesStates;norshallanyStatesdepriveanypersonoflifelibertyorproperty,withoutdueprocessof law;nordenytoanypersonwithinitsequalprotectionofthelaws. "
有不少大法官認為隔離措施在道德上是不被容許的(segregationismorallyunacceptable),但要用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Fourteenth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來合法地正當化這個觀點極有困難(havedifficultyjustifyingtheidealegallyunderthe14thAmendment)。
Marshall主張:平等保護條款足以延伸到禁止各州對學校採取隔離(theequalprotectionclauseextendsfarenoughtothestatestoprohibitsegregatedschools);Davis則反駁說:控制學校是「州的權利」,而增修條文第14條通過時從未允許國會可加以介入(controlofpublicschoolsisa"states'rights"issuethatCongressneverintendedtobecoveredbythe14thAmendmentwhenitwaspassed.)
由於在廣泛討論下,大法官仍陷入僵局無法作出判決(thestalematedjustices),Marshall與Davis因此獲得針對平等保護條款是否足以延伸到禁止各州學校採取隔離措施一事再次辯論的機會。
在此期間,1953年時,首席大法官ChiefJustice FredM.Vinson恰巧去世,改由曾任三屆GovernorofCalifornia的EarlWarren接任。
與此同時,Marshall跟他的工作人員在搜尋是否有任何研究證明內戰期間1866年增修條文第14條有意禁止各州學校隔離一事上一無所獲,相對的,Davis跟他的工作人員則找到了一些案例顯示在增修條文第14條平等保護條款通過時就已經存在隔離的學校。
最後,NAACP的工作人員總算發現,促成憲法第13條修正案通過的眾議員ThaddeusStevens,於第14條修正案辯論期間,曾在參議院(Senate)發表演說,直接指陳「隔離政策是不道德而且違憲的」。
他們將這段放在辯論摘要(brief)的最前頭,Marshall的辯論因此格外引人注目(不過,布朗訴教育局判例的解釋方法,被認為是並非採「原意主義(Originalism)」,See:RichardA.Posner,ReflectionsonJudging,高忠義譯,如何做個好法官,商周,2016年5月初版,216-217頁)。
另外,Marshall還找來心理學家KennethClark作研究(adolltestforpsychologocalexperiment:由於種族隔離措施,導致非裔孩童心裡都認為,白人娃娃膚色比較好看、黑人娃娃比較醜陋)指出:由於隔離措施的烙印,導致孩童已經依白人社會對非裔美國人的負面印象內化自己,並損害自己可作為有用的人的形象(See:WhywasKennethClark'sdollstudyanimportantpartoftheBrownv.BoardofEducationcase?)。
華倫法庭一致決:隔離本質上就不平等,違憲!
在第二次廣泛討論時,新任首席大法官Warren曾由他的黑人司機載送到Gettysburg旅遊,Warren因此注意到他的黑人司機必須睡在車上,因為沒有可以讓他住宿的地方,只因他的種族膚色。
辯論期間,Warren發現多數大法官已經同意擊毀「隔離但平等」的法律,但他認為,這個案件達成一致決(Unanimous)是非常重要的。
他因此撰寫意見書(anopinion)並將副本傳送給反對的大法官(dissentingjustices),還說服他們達成一致決的重要意義,最後終於獲得同意。
WarrenCourt因此以9-0一致決做成判決(decision)裁決:「隔離教育措施本質上就不平等("separateeducationalfacilitiesareinherentlyunequal.")」。
Warren最後宣讀判決說道:「在美國『不得有任何地方』實施隔離措施(segregation"hasnoplace"inAmericansociety.)」即使反方律師Davis私下也同意,該是社會要改變的時刻到了(itistimeforsocietytochange.)。
片尾,提到了ThurgoodMarshall後來在1967年升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另外,還提到關聯案件的原告Briggs這位黑人學生,最終還是沒有上種族融合的學校(anintegrated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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