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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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之推動。

二、整合及管理毒品危害防制資源。

三、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

四、家暴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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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苗栗縣政府為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及心理健康促進事宜,特設苗栗縣政府毒 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之督導,綜 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之推動。

二、整合及管理毒品危害防制資源。

三、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

四、家暴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服務。

五、精神疾病防治。

第五條本中心置衛生稽查員。

第六條本中心人事及主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七條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人員代行之。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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