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 - 臺北市立明倫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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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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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責任: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附件 無          臺北市立明倫高級中學 校址:(103332)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336號  交通位置圖 聯絡信箱  聯絡電話:(02)2596-1567電話分機| 網站著作權聲明|  隱私權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本站使用正體字 | ©2006-2021  NetRhythmInformation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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