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正文] - 成語檢視- 教育部《成語典》2020 [進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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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

使用類別. 用在「制定規約」的表述上。

例句. 還未結婚,他們就已約法三章,婚後 ... 教育部《成語典》 :::首頁〉成語檢索〉正文〉[約法三章] 正文修訂本參考資料編輯總資料庫 約法三章 成  語約法三章 注  音ㄩㄝㄈㄚˇㄙㄢㄓㄤ 漢語拼音yuēfǎsānzhāng 釋  義漢高祖劉邦初入咸陽,臨時制定三條法律,與民共守。

語出《史記.卷八.高祖本紀》。

後用「約法三章」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

典  源《史記.卷八.高祖本紀》 漢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諸侯至霸上。

秦王子嬰素車白馬,係頸以組,封皇帝璽符節,降軹道旁。

諸將或言誅秦王。

沛公曰:「始懷王遣我,固以能寬容;且人已服降,又殺之,不祥。

」乃以秦王屬吏,遂西入咸陽。

欲止宮休舍,樊噲、張良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霸上。

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弃巿。

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

與父老約,法三章1>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2>罪。

餘悉除去秦法。

諸吏人皆案堵如故。

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

」乃使人與秦吏行縣鄉邑,告諭之。

秦人大喜,爭持牛羊酒食獻饗軍士。

沛公又讓不受,曰:「倉粟多,非乏,不欲費人。

」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為秦王。

〔注解〕 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三事。

抵:相當、對等。

典故說明秦朝末年,天下大亂,群雄紛紛起兵抗暴,其中以劉邦和項羽的勢力最為強大。

劉邦認為想要得到天下,必先得到民心,因此他很重視民心的向背,軍紀也相當嚴謹。

當劉邦的軍隊前進至霸上時,秦王子嬰前來投降,有些將領建議把秦王殺了,但劉邦認為秦王既然已經投降,就不當殺掉他,否則會失去民心。

後來劉邦進入秦朝首都咸陽之後,不久又還軍霸上,召集各地的父老豪傑,向他們宣布︰「父老們長久苦於秦朝的苛法,今日我既然最先進入關中,理當為關中的王,所以我要和父老們重新約定法律,新的法律只有三條,就是: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受處罰,搶劫者要判刑。

其餘秦朝的苛法全部廢除。

」百姓們知道了這個消息,都非常高興,更加愛戴劉邦,為日後漢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約法三章」就是直接摘自典源的一個成語,用於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

書  證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 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排調》:「與卿約法三章:談者死,文筆者刑,商略抵罪。

」 宋.劉克莊〈沁園春.老子衰頹〉詞:「老子衰頹,晚與親朋,約法三章。

有談除目者,勒回車馬,談時事者,麾出門牆。

」 《兒女英雄傳》第二二回:「安老爺、安太太,又因姑娘當日在青雲山莊有一路不見外人的約法三章,早吩附過公子:沿路無事,不必到姑娘船上去。

」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一回:「這位繼室夫人,生得十分精明強幹,成親的第三天,便和督辦約法三章,約定從此之後,不許再娶姨太太。

」 用法說明語義說明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

使用類別用在「制定規約」的表述上。

例句 還未結婚,他們就已約法三章,婚後家事一律平均分擔。

媽媽說:「我早就和你們約法三章了,功課沒作完不准看電視。

」既然我們已約法三章,理應一切依約行事,你怎可如此輕率反悔呢?為了日後行事方便,我們雙方最好先來個約法三章,以便共同遵守。

一開學,導師就和我們約法三章,規定從此以後,不許再有遲到行為。

參考詞語三章約 ㄙㄢㄓㄤㄩㄝ sānzhāngyuē 僅有三條的法律約定。

典出「約法三章」。

見「約法三章」條。

清.吳世涵〈雜詩〉:「欲使吏無欺,科條刪繁辭,有如三章約,吏知官亦知。

」 ︿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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