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責任 - 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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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智慧查找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酒駕肇事責任 路徑: 酒駕肇事責任接受或拒絕酒測接受酒測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者,不得駕車;另外,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亦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標準。

請點選以下選項,將說明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後分別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不得駕車(酒精濃度0.15以上) 不能安全駕駛(酒精濃度0.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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