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法制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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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心理諮商對於吸食K他命的戒癮治療非常重要。
四、建議事項(一)少年施用毒品宜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遇以免被標籤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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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2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235
一、題目: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生輔導法
三、探討研析
(一)年輕人使用愷他命(K他命)及混用其他新興毒品成近年嚴重議題。
國家衛生研究院於今年(2021年)1月25日發布一份追蹤近4萬名愷他命初犯者研究發現,娛樂使用愷他命者,3年內再犯率達39.5%,死亡率比同齡者高4.9倍,且死於自殺、暴力毆打風險增,對女性影響更明顯。
(二)過去曾有將愷他命從第三級改列第二級之議,於毒品審議委員會討論時,有委員提醒一般認為K他命的成癮性較低,但依賴性不低,換言之,K他命的心癮大於身癮,戒斷症狀不明顯,所以如將K他命改列第2級毒品,應施以觀察勒戒,與現行對於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應施以觀察勒戒之制度設計係為戒除施用者身癮之目的不符。
但心理諮商對於吸食K他命的戒癮治療非常重要。
四、建議事項
(一)少年施用毒品宜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遇以免被標籤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對少年施用第3級或第4級毒品者,規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其實,少年施用第3級、第4級毒品,除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亦有規範。
其差別在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課與義務的對象主要是「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由其禁止施用、經申請或同意後協調至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協助就醫;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則是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保護處分雖也有類似之「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轉介兒少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令入適當處所實施禁戒之處分」,但關於禁戒處分期間,規定戒絕治癒或至滿20歲為止,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強制戒治最長不得逾1年(第20條第2項),嚴苛許多,如果該少年12歲時處禁戒處分最長可能被處自由刑8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的是少年施用第3級或第4級毒品,心癮重於身癮,無強制戒治之必要,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則可能遭受不合理之處遇。
對待未成年人應多給予機會,應避免將其移送法院,以強制力逼其就範,建議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先由其父母、監護人處理。
而且《少年事件處理法》有明顯司法性質且相關規定不明確,為避免偶而好奇或尋求刺激行為即循《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過早被標籤化,建議檢討兩種法律處遇之規定,宜修正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二)充實學校輔導人力並提升素質
少年施用毒品日趨氾濫,其背後有極複雜的深層因素,應以輔導取代管制,即應就拒毒宣導、緝毒、戒毒提出確實有效的配套措施。
誠如毒品審議委員會與會委員所述,心理諮商對於吸食K他命的戒癮治療非常重要。
而欲協助少年之心理諮商,首應建構完善之學校輔導機制。
攸關學生輔導之《學生輔導法》已於2014年11月12日制定,其中第10條、第11條規定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而第22條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
」迄今尚未補足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
少年心理問題多元且複雜,施用第3級或第4級毒品之心癮重於身癮,亟待充實學校輔導人力與素質,以落實《學生輔導法》之輔導功能,但長期以來學校輔導教師不足,現階段應積極充實學校輔導人力與素質,方能真正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撰稿人:李郁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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