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好考嗎?由109年司法官律師二試試題分析來看考題的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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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官考試著重實力與試題分析的能力,歷屆考題更是重中之重,藉由演練歷屆考題例題,瞭解各科出題模式,分析實例題的各個考點,加強實例題的解答 ... 網站主選單 輸入手機下載官方APP,購物更便利 免費傳送載點至手機 訂單查詢 會員專區 我的收藏 我的優惠券 會員登出 會員登入/註冊 0 最新加入項目 {{::SalePage.PointsPayPair.PairsPoints|number}}點+ {{::SalePage.PointsPayPair.PairsPoints|number}}點 結帳 購物車內目前沒有商品 語系 幣別 商品分類 商品分類 首頁 國考新資訊 律師好考嗎?由109年司法官律師二試試題分析來看考題的命題趨勢 全部分類 贈品 贈品 律師好考嗎?由109年司法官律師二試試題分析來看考題的命題趨勢 2021/01/11 律師好考嗎?由109年司法官律師二試試題分析來看考題的命題趨勢 律師司法官考試著重實力與試題分析的能力,歷屆考題更是重中之重,藉由演練歷屆考題例題,瞭解各科出題模式,分析實例題的各個考點,加強實例題的解答能力。

109年律師司法官二試的試題分析,藉由保成學儒律師司法 FB貼文 Email 考生最常問也最困擾的就是,律師考試好考嗎?律師難考嗎?其實律師司法官考試是在實力與試題分析的能力,尤其歷屆考題更是重中之重,藉由演練歷屆考題例題,瞭解各科出題模式,分析實例題的各個考點,加強實例題的解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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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保成出版社的爭點解題書以及80/20法則,其實律師考試也不是沒有脈絡可循的。

109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9年律師考試(第二試)各科試題分析109年律師司法官刑法試題答題關鍵【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 本題考的大多是傳統考點,諸如:偽證罪的罪數、重傷罪的認定時點、犯人自我庇護行為不罰的原則與例外、被教唆人發生客體錯誤等等,相信對大多數的考生來說應該都相當熟悉了,這些考點本身並不難,但因為考點多,所以要特別留意時間與篇幅的控制;比較特殊的考點,是乙拿走手錶的部分是否能成立強盜罪,這部分的論述,應該就是本題中的得分關鍵了!【考題難易度】考題基本面:★★實踐技術面:★★★★★【破題關鍵】1.以大量分則構成要件堆砌而成的手速考驗,要開的罪名多到您手在抖淚在飆。

比起內容的難度,認為體能才是本題讓人崩潰之所在。

2.重傷害認定基準、客體錯誤、教唆之錯誤與教唆之踰越等經典總則考點並未缺席,基本分其實並不難拿。

109年律師司法官刑事訴訟法試題答題關鍵【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 1.傳統考點,公自訴競合和類推第319條第3項的問題,這個配35分,應該要穩穩收下來。

 2.比較冷門的點,自訴人為的證人適格問題,這個點林鈺雄老師有特別專文討論,但沒看過該文章也可以用第287-1、287-2條去想。

 3.也是比較冷門的點,證人、鑑定人、鑑定證人的區分,連動到可否具卻的問題,這題不算難。

【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第(一)小題:本題的關鍵爭點在於公自訴競合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須特別注意的是業務侵占罪相較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較重之罪,因此依實務見解,不得直接適用第32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而係應類推第319條第3項但書之法理,則生全部皆不得自訴之效力。

(97台上5662決參照)第(二)小題:本題的關鍵在於有關「被害人」之身分其究竟有無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即接受詰問之義務,亦或是到場陳述僅為其權力,尤其是當被害人以自訴人身分參與本案訴訟時更是身兼當事人身分時更能突顯此問題,此亦牽連到被告的對質詰問權是否能完足受保障。

然依釋字582號解釋之意旨,被害人本質上即為證人,除「客觀不能接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踐行詰問程序。

因此論述重點應在於「客觀不能接受詰問」之標準判斷以及質問法則(義務、歸責、防禦、佐證)之運用。

然而在權衡判斷時,必須注意第271-1條但書、第327條第1項但書等之規定,「必要時」法院得命被害人或自訴人本人到場;惟亦得參考第455-43條立法理由係認為「被害人訴訟權益,而非應負擔之義務之觀點」為說理;此外亦得以類推第181-1條之法理(類推無效反詰問)做為立論基礎之一。

被害人本質上既然為證人,其代理人所為之證言亦當然為傳聞證言,因此亦須符合傳聞例外使有證據能力。

本題爭點涉及多面向的思考,因此如何鋪陳好答題邏輯才是高分關鍵。

第(三)小題:必須注意,乙提出自訴之前題假設只限於(一)、(二)小題,故須假設有可能乙此時僅單純為被害人而陳述,非自訴人之情形以及乙為自訴人之情形分別討論。

如為前者,則被害人並非案件當事人(亦不符合第455-38條得參與訴訟之案件),自然無聲請或拒卻證人或鑑定人之權利。

再者,另一關鍵爭點係本案之丙所作證之識相性質上應為「鑑定證人」而非鑑定人,乙所抗辯者係以往事實,而非特別知識,因具有不可替代性,應準用證人之程序而非鑑定之程序,自無第200條拒卻鑑定人規定之適用。

【延伸閱讀】97台上5662決108台上3204決台灣高等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提案第43號92年刑事訴訟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提案第6號109年律師司法官憲法試題答題關鍵【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熟讀傳統的憲法考點【延伸閱讀】釋字690號解釋1-1【考題難易度】★★★ 【破題關鍵】 本題之第一小題是憲法考題,其主要爭點有二:聲請法官釋憲的要件,其次則是本題涉及基本權及其限制是否合於比例性。

 就第一爭點是常見考題,即請求法官聲請釋憲要件,分別是司法院釋字第371、572及590號解釋;至於第二爭點必須運用大法官於109年所作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91、792號解釋,需分別運用792號解釋說明刑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依據司法院791號解釋闡述刑法限制人民之必要性。

 另外必須注意本題有特別指定答題者應從甲的律師角度出發,切記不可有悖於此立場之論述。

2-3【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 本大題之第三小題為憲法考題,因今年(10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流行,如多數人所預料一般,有關人身自由之限制為大熱門,本題即係以司法院釋字第690、708及710號解釋為基礎。

 本題必須分別分析精神衛生法「緊急安置」、「強制住院」之程序,困難之處在於能否細膩分別判斷各該法條所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為何?特別要注意的是,本題在題目設計上除限定答題者應從A之立場論述外,甚且特別指定爭點「正當法律程序」。

 另外,經初步檢驗,雖認為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也有諸多疑慮,惟考量本法條並非本題所問法條,僅能略過不述。

【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本題係針對言論自由的延伸討論,屬於熱門考點,因此回答起來並不困難。

在行政法部分,則著重於行政訴訟類型的選擇與國家賠償的討論,也並非相當困難。

第一小題,係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進行討論,不過在寫作上,應該先說明法官聲請釋憲的要件後,說明辯護律師的說詞,應該要使法官確信系爭法律違憲;其次針對刑法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除了援引類似的大法官解釋之外,也要注意到其與一般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目的、對象等差異,進行說明;第二小題,應先對該新聞稿之行為定性後,再說明選擇的訴訟類型;並以事實行為造成侵害後的結果除去請求權作為依據。

第三小題,則要針對進一步請求公開道歉的部分,定性為回復名譽的方法,再討論是否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後,以合併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方式回答。

109年律師司法官行政法試題答題關鍵【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 認知新聞稿的移除,是一種處分以外的請求,而須走一般給付之訴。

同時間,公開道歉是第二次權利保護的動作,可於提起本訴之際,附帶請求之。

109年律師司法官民法試題答題關鍵第一小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本大題又考到了近年來常見的違章建物相關權利(尤其是事實上處分權)及其衍生出的相關概念,其實經過了106年司法官二試的洗禮後,此類題型不能再說是冷門考點,相反地,已逐漸成為基本題。

在此小題,首先應檢討違章建築仍屬於融通物,次者,應討論A地及其上的違章建築B屋同屬於甲一人,經甲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會不會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也就是有沒有「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的餘地?對此,近來實務見解似多朝「肯定」的方式下判決,若採此見解,本題乙請求丙拆除B屋、返還A地將無理由;然而關於租金部分,因為採得以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之下,乙、丙間原則上已推定有租賃關係,基本上乙、丙間並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題目的問法似乎是指乙得否向丙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1條但書規定請求占有A地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承前述,乙之請求會無理由;惟因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的結果,乙、丙間有推定租賃關係,乙當可向丙請求給付租金,此部分金額若談不攏,尚可類推適用同法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定之。

【延伸閱讀】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777號判決、99年台上字第1723號、2344號判決、100年台上字第1346、1488、2103號判決、101年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102年台上字第580、2204、23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11月6日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論。

第二小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本小題相較前小題較為基本,但同學審題時還是要看清楚,這邊問的是「請求返還B屋」以及「支付一筆占用B屋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兩項請求,應分別解答,不可混為一談。

關於前者,應將丙的請求權分別列出並檢討之,其中重點在於,丙非為B屋的所有權人而係事實上處分權人,依通說見解,丙無從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或第2項主張物上請求權,惟丙得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不當得利請求丁返還,至於丙得否依民法第962條前段請求返還,攸關丙是否仍具有「事實上之管領力」;關於後者,由於丁占有B屋受有利益,丙因此受有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且丁占有B屋並無法律上原因,丙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丁返還占有B屋期間之利益,然而該項利益明顯無從以原物返還,屬於民法第181條但書規定「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之情形,依通說見解,均是以相當於租金之金額加以計算,故丙之主張亦有理由。

【延伸閱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026號判決(原判例)第三小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依通說及實務見解,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念,自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

據此,戊雖僅係因過失燒燬B屋,丙固無從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主張損害賠償(因戊非故意),但仍得依同法第1項前段主張損害賠償;此外,戊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該當刑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失火罪,該條文應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丙亦得據此向戊請求損害賠償。

【延伸閱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109年律師司法官民事訴訟法試題答題關鍵第一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主觀可歸責性」之舉證責任。

抵銷抗辯與反對抵銷之審理。

【延伸閱讀】姜世明(2009),《新民事證據法》,頁373-377;姜世明(2018),民事訴訟法(下冊),頁110;姜世明,〈論反對抵銷〉,《月旦法學教室》,2020年2月,208期,頁13;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冊)》,2019年2月,6版1刷,頁327。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7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第二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一)涉及婚生否認之訴及強制認領之訴之當事人適格與要件。

(二)涉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及婚生否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以及收養關係成立之實質要件。

涉及婚生否認之訴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要件及效果。

【延伸閱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49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3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號民事大法庭裁定109年律師司法官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試題答題關鍵【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股東得否依股東提案權提案合併?公開發行公司併購交易之程序為何?併購公司若持有目標公司之股份,或有指定代表人當選為目標公司之董事,則就併購事項得否行使表決權?有無揭露義務?同學除評析公司法、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外,亦須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0號解釋之內容為分析。

109年律師司法官保險法試題答題關鍵【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看到考題的當下,筆者心情就只有一句:可終於…(以後課堂上又可以少講兩個新爭點了)老實說,筆者真的很喜歡這種出題方式,也就是爭點大家都會寫,可是能不能寫到位,就憑個人本事了…第一小題應該是瞎子都看得出來的古老爭點,也是筆者耳提面命,囑咐大家一定要先背好的好夾帶小爭點:「業務員是否具有告知受領權限?」,然而本題出題老師(筆者兀自推測)在這個爭點上應該是又作了一次再省思。

第二小題,也是出題老師別出心裁地再就「因果關係不存在抗辯」中,目前實務多數所採的「無必然關聯說」重新作了一次再省思。

【延伸閱讀】論業務員告知受領權之再探與限制,汪信君,月旦法學教室149期 告知義務不實說明與保險事故間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汪信君,月旦裁判時報,2016.6(NO.48)109年律師智慧財產權法試題答題關鍵第一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 (一)具原創性之軟蕊著作始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二)違反公序良俗並非法定著作權之消極要件。

兩個重要觀念,簡單但不容易鋪陳答題層次。

【延伸閱讀】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第二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新型專?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是權利行使之參考文件,比對結果不拘束行政機關,更不拘束法院。

又專利法第116條之立法目的不在限制人民訴訟權利,而是防止權利濫用,提示新型技術報告非提起訴訟的前提要件,【延伸閱讀】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第三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三段式架構鋪陳出1.商標法第30條第10款近似他人在先商標之不予註冊事由;2.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使用在先這兩個基本考點即可。

【延伸閱讀】108年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09年律師勞動社會法(勞社)試題答題關鍵第一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本題測驗同學勞工保險法律關係,投保單位單位於法律關係之角色為何?勞工保險法律關係當事人應存在於被保險人與勞工保險局之間,而投保單位僅是處於協力義務之地位,並非當事人;第二小題為法條題,應屬簡單,可以說明一下退保有法律保留之適用;第三小題重點要引用大法官釋字第609號、568號解釋,都是涉及勞工保險建置基本原則,本題同學要從憲法基本國策目、勞工保險制度目地的和勞工保險財政健全的角度切入去探討。

【延伸閱讀】孫迺翊,再探勞工保險之法律關係-以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56號判決為出發點,《勞工保險條例精選判決評釋》,元照出版。

第二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這題主要都是考法解釋和實務見解。

第一小只要看懂法條就寫得出來,算是非常基本;第二小題,測驗同學遞延特休,能否以工作規則限制之,基本上從勞動基準法無法直接得出結論,但如果同學能從法條內容推論出遞延特休的期限也是年度終結,不論採周年制、歷年制、會計年度制都是如此,可以知道立法者應該也是給予勞工遞延後於完整年度內可以主張前一年度的特休,就可以得出本題否定的見解,不過勞動部的官方輕描淡寫地寫到雙方協商限制3個月內主張亦無不可;最後一小題,測驗同學遞延特休的工資計算基準,其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經有答案,如果有看過應該沒問題,最後不休假的工資是否計算入平均工資,勞動部已經有很明確的解釋闡述標準,相信同學應該有看過這爭點。

【延伸閱讀】邱駿彥,勞動基準法中勞工特別休假權之法律性質探討,《臺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四期,頁45;林更盛,勞動基準法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修法評估,月旦法學雜誌NO.263,2017年04月。

第三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這題都是實務見解和法條題,第一小題測驗管轄權和重複提出調解申請,管轄權部分法條就有明確規定,至於重複提出調解申請,勞資爭議處理法並無一事不再理的明文規定,且調解並非強制程序,因此並無此限制;第二小題測驗司法實務見解,我國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勞雇雙方冷卻期間,僅適用於第一次調解程序中,方有限制,無重複申請調解則無限制。

【延伸閱讀】鄭津津,第七章爭議處理程序,《集體勞動法》,頁463-467,臺灣勞動法學會編。

109年律師財稅法試題答題關鍵第一題:【破題關鍵】本題除了考出最低生活保障之基礎,也就是主觀淨所得原則。

更進一步考驗讀者對於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中的「扣除項目」的理解,這也牽涉到對於客觀淨所得原則的理解。

【延伸閱讀】葛克昌,〈稅法基本原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析論》,2018年9月。

第二題:【破題關鍵】第二題的重點在於稅捐構成要件或稅捐逃漏案件中,舉證責任的歸屬,還有負舉證責任者,所應證明的證明程度為何?是否有舉證責任減輕或轉換的門檻?【延伸閱讀】葛克昌,〈證明責任與證明程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析論》,2018年9月。

第三題:【破題關鍵】 本題的考點在於個人是否為境內稅務居民的認定,屬於稅法各論中所得稅的題目,讀者宜考量題目中各種因素來回答第一題,包括居住時間、戶籍、經濟來源等。

109年律師海商法試題答題關鍵第一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 第(一)題應區分「突失航行能力」以及「海商法第69條之免責事由」分別判斷。

前者應討論本件A是否已盡適航性義務,再討論本件是否屬於突失航行能力。

後者則係討論海商法第69條第8款(本件係海關不放行所致損害),此時應注意本款之適用要件與前提。

第(二)題則係討論得否以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預定損害賠償上限,此一記載是否違反海商法第61條?或違反民法第649條?【命中特區】有關適航性義務之討論,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保險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而有關海商法第69條第8款以及損害賠償限額之討論,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06號判決。

上開二實務見解於「海商法二試總複習講義」均有收錄。

第二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本題的爭點在於載貨證券之效力。

第(一)題問B得否以此係可歸責於A之事由對抗善意之C,雖然說可以操作海商法第55條第2項即得出答案,但仍應先說明載貨證券於運送人與善意載貨證券持有人間採「文義責任主義」,再進一步分析為何「不得對抗」善意之持有人。

第(二)題一樣也可以直接操作海商法第55條第1項得出答案,但還是要先討論載貨證券於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係採「表面證據主義」,再討論為何得以求償。

【命中特區】 載貨證券之效力係傳統爭議,無論是在正規課程、高分答題班或總複習班都有強調,如果有認真上課的同學應該是會印象深刻才是。

109年律師海洋法試題答題關鍵第一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本題測驗考生是否理解《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之規定,即島嶼在符合何種要件下,得主張完整之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

此外,在專屬經濟區中,沿海國對於違反其專屬經濟區相關國內法令之外國船舶,得為何種處置?就處罰的部分有何限制?亦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3條規定。

第二題:【考題難易度】★★★★【破題關鍵】本題係改編自時事即2013年5月9日發生的「廣大興28號事件」。

測驗考生是否理解專屬經濟海域重疊之國家,就專屬經濟海域內,享有平等之主權權利,雙方可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以公平原則劃界,在劃界前並可作臨時安排之協議。

此外,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3條規定及相關習慣國際法規範亦可知,武力使用亦為國際法所禁止。

109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9年律師考試(第二試)各科試題解題下載前面提過律師司法官考試是在實力與試題分析的能力,歷屆考題更是重中之重,藉由演練歷屆考題例題,瞭解各科出題模式,進年律師司法官考題多為開放式試題,面對開放式考題的挑戰,考生需要培養的能力有:(一)爭點辨識敏銳度、(二)對問題的思辨、分析能力。

首先要知道一試的成績不與二試掛鉤,所以原則上一試以「通過」為目標即可,在時間分配上應以二試為重。

為了瞭解出題老師都喜愛哪些考點及考點會以怎樣的方式呈現,我認為「練習考古題」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在寫題目時,我會「有意識」地抱著「抓考點」的眼光看題目,並一次把該科兩年份考題都寫完(若有時間可再多寫一年),基本上完成兩到三年份的題目後大概就會知道哪裡最容易考、怎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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