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大學實施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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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大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勞育字第1022706114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11 ... 目前線上:662人,瀏覽人次:66286546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大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勞育字第1022706114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11點、第13點、第17點、第18點 法規體系: /新北市/勞工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勞秘字第100015980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38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勞育字第1001506608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7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勞育字第1022706114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11點、第13點、第17點、第18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勞工大學以本市勞工活動中心為主校區;三重勞工中心、板橋勞工中 心、新莊勞工中心為分校區,並為加強推展本市勞工教育,得另覓本 市其他場所為分校區。

十一、勞工大學課程設計,分為下列三大類: (一)職能課程:含資訊、廣告設計、語文、居家水電、技能檢定證 照等專業技術課程。

(二)勞動教育課程:含勞動法令、工會運作、勞工權益、勞動事務 及權利義務行使等課程。

(三)生活應用課程:含人文、社會、自然、法律、文化、藝術、健 康等課程。

十三、學員修課符合下列規定,發給證書、證明: (一)結業證書:學員修滿八十個學分,由本府核發新北市勞工大學 結業證書。

(二)學分證明:學期修課結束,經成績考核通過,得申請核發學分 證明書。

(三)時數證明:課程結束後,得申請核發上課時數證明。

十七、完成註冊程序之學員,於加、退選期間過後,所繳交之學分費用將 繳入市庫,學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學分費或保證金之計算 標準,由本市勞工大學各期招生簡章規定。

十八、學員於授課期間如因公務出國、加班、傷病等特殊因素請假,經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後得視同出席;其請假應於三天內完成請假程序, 例假日照常受理,請假逾三天未完成請假程序,則視同曠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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