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4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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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上訴意旨對原審之前揭論斷,究有何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法情形, ... 上訴人固提出「YAHOO」拍賣網站之GAMO Black Shadow 4.5 mm 喇叭彈空氣槍拍賣 ... 當前位置:首頁 法律判決書 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4265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4265號刑事判決 案號: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4265號刑事判決 法院:最高法院裁判日期:107年11月08日(民國) 日期:2018年11月08日(公元) 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類型:刑事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4265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4265號上 訴 人 陳紹毅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壹、關於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部分: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陳紹毅上訴意旨略稱:、我是向合法營業的網路商家「葳嵐雲端」購買西班牙GAMO廠製DELTAMAXFORCE型之空氣槍1支(下稱本案空氣槍),卷內亦查無我自購買該槍後至遭警查獲前,曾對該槍有改造或更換零件行為的證據,而該槍是否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指之槍枝,復需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始能判斷,我又僅是國中畢業,並無槍械的相關學歷與背景,雖我有非法持有改造槍枝的前科,但不必然因此即瞭解空氣槍的性能、構造及用法,況我於第一審時,已供承我未曾持本案空氣槍打中小動物,則我如何能知悉該槍的動能,是否已達到具有殺傷力的程度?原審更未調查在臺東縣大武鄉加津林3號後方工寮(下稱本案工寮)內李慶利房間門的孔洞,是否係我持本案空氣槍射擊所貫穿?即逕認該槍具有殺傷力,自嫌判決理由不備。

、香港商雅虎資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YAH00」)網路交易平台,雖稱其網路消費者端僅會顯示6個月內的交易資料,但未表示店家的交易紀錄僅保留6個月。

原審既未傳喚「葳嵐雲端」的負責人,或向該店家函調與我的交易紀錄,俾查明我確是向「葳嵐雲端」購買本案空氣槍,及該店家有否向我保證該槍係合法槍枝,復未至本案工寮勘驗,以究明該工寮內李慶利房間門的孔洞,確係我持本案空氣槍射擊所造成,逕行判決,亦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誤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一所載犯行。

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累犯)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的理由。

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

其採證認事,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的情形。

原判決併已載敘:依憑上訴人於偵查、第一審中,供稱:我購買本案空氣槍,是用以射擊椰子樹上的飛鼠、松鼠等小動物;嗣其於原審時,復坦稱:我於購買本案空氣槍時,同時購得200顆鉛彈,但於本案為警在民國105年6月19日(下稱案發日)查獲前,業將該鉛彈射擊用罄各等語;證人李慶利於警詢及第一審時,均證稱:上訴人有於案發日下午1時20分許,在本案工寮我的房間,持本案空氣槍接續朝房門擊發2發子彈,子彈並貫穿前後2面房門等言,核與卷附現場照片顯示破洞情形相符;並經鑑明其發射單位面積動能達「56.8焦耳/平方公分」,有鑑定書及影像在卷可稽,更有該槍扣案足憑;佐以上訴人前於91、92年間起,曾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1支,嗣遭警於97年11月25日查獲,並經處刑在案等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影本存卷可考,則其對槍枝的構造、殺傷力,難謂全無所知,因而認定上訴人當知本案空氣槍具有殺傷力等旨。

茲上訴意旨對原審之前揭論斷,究有何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法情形,並未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上訴意旨關於此部分,仍執前開陳詞,據以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經核係以片面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並已於理由內說明的事項,漫事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證據之評價,亦即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係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裁量判斷,倘不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僅憑自己主觀遽指違法。

原判決係以:上訴人固提出「YAHOO」拍賣網站之GAMOBlackShadow4.5mm喇叭彈空氣槍拍賣資料、留言詢問購買對話紀錄,俾證明其係利用該網站,向「葳嵐雲端」店家購買本案空氣槍,且網站上標明「初速2焦耳以內」,故不知該槍具有殺傷力云云。

但以:依上訴人所提前開資料記載,槍枝的品名、型號為:GAMOBlackShadow4.5mm喇叭彈空氣槍,根本與本案空氣槍的品名、型號不同;又上訴人已明確供稱:我係於「104年11月間某日」購得本案空氣槍,此與上訴人提出之前揭對話紀錄所載購買日期為「105年5月14日」亦不符,足證上訴人應非向前述店家購買本案空氣槍。

上訴人雖又提出生存遊戲網路旗鑑店GAMODELTAMAXFORCE4.5mm.177中折式空氣長槍之拍賣資料、「YAHOO」拍賣網站GAMODELTAMAXFORCE4.5mm.177中折式空氣長槍(含狙擊鏡)之拍賣資料佐證。

然以:上開拍賣資料的印製日期,分別為:「106年6月28日及29日」,顯係上訴人於案發日後所印製,與上訴人購買本案空氣槍的日期有異,雖各該拍賣資料上載:「GAMODELTAMAXFORCE4.5mm.177中折式空氣長槍」等文字,惟此至多僅能證明各該拍賣資料於印製時,網站上有商家在販售該資料上所載之空氣長槍而已,尚無法據此證明本案空氣槍,係上訴人於「104年11月間某日」,向該拍賣資料所載商家購得,致上訴人不知本案空氣槍具有殺傷力。

上訴人雖另請求向「YAHOO」調取「葳嵐雲端」店家資訊,再函詢上訴人有無向該店家購買與本案空氣槍同款的槍枝,及傳喚該店家負責人到庭,以究明上訴人確不知本案空氣槍有殺傷力云云。

惟以:上訴人於原審中,已供稱:我於第一審已提出前述拍賣資料及留言詢問購買對話紀錄,該對話紀錄即係訂購當時,我與店家之對談情形等語,是無再重複為無益調查之必要;退一步言之,縱認「葳嵐雲端」店家有販賣與本案空氣槍同款的槍枝,亦無法據以推論「西班牙GAMO廠製DELTAMAXFORCE型槍枝」,僅只「葳嵐雲端」1家可以販賣,上訴人並非不可向網站上其他賣家,購得與之同款而具有殺傷力之本案空氣槍;上訴人復坦承:因為距我購買本案空氣槍已逾半年,電腦上已無法再調出該項交易紀錄等言,尤難認仍有調查之可能。

以上各情,乃原審於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後,本諸合理性裁量而為前開證據評價之判斷,經核並未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

上訴意旨關於此部分,徒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的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才有意義;若所欲證明的事項已臻明瞭,自欠缺調查之必要性。

原審依憑前揭事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扣案本案空氣槍等相關證據,以上訴人確知本案空氣槍具有殺傷力之事實,已臻明瞭,因認無傳喚「葳嵐雲端」的負責人,或向該店家函調與上訴人的交易紀錄,或至本案工寮勘驗,再作無益調查之必要,尚無上訴意旨所指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

、至其餘上訴意旨所執各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再徒憑己見,漫為單純事實之爭辯,依首開說明,並難認係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綜上所述,應認上訴人關於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貳、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具狀提起上訴,並未聲明為一部上訴,依上開說明,原判決除上開關於上訴人犯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部分有上訴外,其餘部分,應視為亦已上訴。

二、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案件,既經第一審及原審判決,均認有罪,依前揭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此部分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昌宏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檢索 更多判決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1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07.30.九十二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4415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4417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三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四年度埔交簡字第7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21號刑事簡易判決 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3851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37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三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20號刑事簡易判決 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3561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四年度埔交簡字第4號刑事簡易判決 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3920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三年投刑簡字第757號宣示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三年度訴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60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四年度投交簡字第4號刑事簡易判決 最高法院107.11.8.一百零七年度臺上字第37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2.九十三年埔刑簡字第296號宣示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2.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8號交通事件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2.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2.九十四年度投交簡字第2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2.九十四年度投交簡字第8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2.九十四年度埔交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2.九十三年度訴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10.17.九十年度易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01.13.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10.17.九十年度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10.17.九十年度易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10.17.九十年度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10.17.九十年度聲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10.17.九十年度聲字第3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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