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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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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