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專業人員執照 - 藥物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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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欲從事藥劑師、中藥師及藥房技術助理職業者,均須申請完全執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申請表(包括無抵觸聲明,聲明不從事與所申請 ... Skiptocontent 藥劑專業人員執照 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 首次發出申請 重新發出申請 首次發出申請 服務名稱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首次發出申請 服務對象欲從事藥劑師、中藥師及藥房技術助理職業者,均須申請完全執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1. 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申請表(包括無抵觸聲明,聲明不從事與所申請執照的職業相抵觸的業務); 2. 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的資格認可證書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或可授權藥物監督管理局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取); 3. 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發出的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 4.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5. 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藥物監督管理局); 6. 執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資料或工作單位發出的聘書或工作證明。

附註: 1. 提交申請時應具備從事職業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2. 申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提供藥劑服務的藥劑專業人員無須填寫無抵觸聲明,僅須附同上述第2、4及6項的文件,當中第6項的文件可授權藥物監督管理局向相關部門核實及提取; 3. 如屬在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的藥物業商號執業,第6項文件申請人僅須提交有關場所發出的聘書或工作證明; 4. 如屬在社會服務設施或特殊教育學校/機構執業,申請人除須提交聘書或工作證明之外,倘須附同平面圖及設備清單,以及有關社服設施或學校/機構的註冊牌照副本; 5. 現職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申請於澳門公共實體提供藥劑服務的藥劑專業人員除外)須遞交獲許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私人業務的批示許可;已離職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申請於澳門公共實體提供藥劑服務的藥劑專業人員 除外)須遞交離職證明; 6. 申請人須自接獲許可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日內向准照及稽查廳提交以下文件,以證明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方可執業: • 如屬自僱者,須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 • 如屬受僱者,須提交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聲明已透過僱主法人投保上述保險。

費用和稅項澳門元1,000元,於領取執照時繳納全數費用。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需時約40個工作日。

例外情況: • 相關部門提供資料延誤。

• 經檢查,場所未具備條件安排檢查、場所的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衛生規定,又或初檢後需安排複檢。

• 申請人申請延長場所糾正期。

• 場所的設立尚未符合本澳有關裝修工程、消防及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執行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申請地點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查詢方法電話  :85983508/85983501 圖文傳真:28524016 電郵:[email protected] 執業須知及注意事項1. 執業地點的申報: 藥劑專業人員須向准照及稽查廳申報執業地點,並透過其僱主向准照及稽查廳遞交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或“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以證明其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方可執業。

2. 執業地點變更時病歷的處理: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衛生局第05/SS/2017號批示有關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毁程序指引,藥劑專業人員變更執業地點須向准照及稽查廳遞交“由僱用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之聲明書”,以證明其處理的處方病歷已由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

3. 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藥劑專業人員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附註7】。

附註: 7.通報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網上: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作出通報; • 電郵:[email protected] • 通報表:用正楷填寫,傳真至28712035 (通報表可在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索取,或可透過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

) 表格下載• 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申請表 法例網址1. 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2. 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管制在澳門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3. 透過第20/91/M號法令修訂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若干條條文(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4. 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5. 八月二十九日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6. 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7. 第45/2017號行政命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 8. 第46/2017號行政命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統一保險單式樣); 9. 第05/SS/2017號衛生局局長批示(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

重新發出申請 服務名稱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重新發出申請 服務對象因完全執照失效,或已獲批准中止或註銷完全執照,且欲再從事藥劑師、中藥師及藥房技術助理職業者,均須申請重新發出完全執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1. 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申請表(包括無抵觸聲明,聲明不從事與所申請執照的職業相抵觸的業務); 2. 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的資格認可證書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或可授權藥物監督管理局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取); 3. 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發出的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 4.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5. 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藥物監督管理局); 6. 執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資料及工作單位發出的聘書或工作證明; 7. 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證明(可透過網上系統作出申報)。

附註: 1. 提交申請時應具備從事職業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2. 申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提供藥劑服務的藥劑專業人員無須填寫無抵觸聲明,僅須附同上述第2、4及6項的文件,當中第6項的文件可授權藥物監督管理局向相關部門核實及提取; 3. 倘申請人曾提交上述第2項文件的內容並無變更,則可聲明有關文件已存於藥物監督管理局卷宗內; 4. 如屬在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的藥物業商號執業,第6項文件申請人僅須提交有關場所發出的聘書或工作證明; 5. 如屬在社會服務設施或特殊教育學校/機構執業,申請人除須提交聘書或工作證明之外,倘須附同平面圖及設備清單,以及有關社服設施或學校/機構的註冊牌照副本; 6. 現職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申請於澳門公共實體提供藥劑服務的藥劑專業人員除外)須遞交獲許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私人業務的批示許可;已離職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申請於澳門公共實體提供藥劑服務的藥劑專業人員除外)須遞交離職證明; 7. 申請人須自接獲許可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日內向准照及稽查廳提交以下文件,以證明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方可執業: • 如屬自僱者,須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 • 如屬受僱者,須提交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聲明已透過僱主法人投保上述保險。

費用和稅項澳門元1,000元,於領取執照時繳納全數費用。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需時約40個工作日。

例外情況: • 相關部門提供資料延誤。

• 經檢查,場所未具備條件安排檢查、場所的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衛生規定,又或初檢後需安排複檢。

• 申請人申請延長場所糾正期。

• 場所的設立尚未符合本澳有關裝修工程、消防及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執行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申請地點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查詢方法電話  :85983508/85983501 圖文傳真:28524016 電郵:[email protected] 執業須知及注意事項1. 執業地點的申報: 藥劑專業人員須向准照及稽查廳申報執業地點,並透過其僱主向准照及稽查廳遞交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或“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以證明其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方可執業。

2. 執業地點變更時病歷的處理: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衛生局第05/SS/2017號批示有關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毁程序指引,藥劑專業人員變更執業地點須向准照及稽查廳遞交“由僱用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之聲明書”,以證明其處理的處方病歷已由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

3. 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藥劑專業人員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附註7】。

附註: 7.通報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網上: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作出通報; • 電郵:[email protected] • 通報表:用正楷填寫,傳真至28712035 (通報表可在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索取,或可透過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

) 表格下載• 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申請表 法例網址1. 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2. 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管制在澳門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3. 透過第20/91/M號法令修訂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若干條條文(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4. 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5. 八月二十九日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6. 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7. 第45/2017號行政命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 8. 第46/2017號行政命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統一保險單式樣); 9. 第05/SS/2017號衛生局局長批示(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

藥劑專業人員有限度執照─首次發出申請 首次發出申請 重新發出申請 首次發出申請 服務名稱藥劑專業人員有限度執照─首次發出申請 服務對象欲從事藥劑師、中藥師及藥房技術助理職業的非本澳居民者,均須申請首次發出有限度執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是進行專科醫學培訓、提供緊急救援、進行高技術性研究工作、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或缺乏具特別資歷的藥劑專業人員時,由藥劑專業人員擬提供服務的實體代表藥劑專業人員提出申請,並須附同以下文件: 1.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部份; 2.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I部份(包括無抵觸聲明); 3. 藥劑專業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主管實體已作執業登記的證明書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 4. 藥劑專業人員學歷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書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 5. 藥劑專業人員專科資格的相關證明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 6. 藥劑專業人員簽署的個人履歷及相關的工作經驗證明副本; 7. 藥劑專業人員擬提供服務的單位或機構證明其與藥劑專業人員擬建立關係的性質的聲明; 8. 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發出的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獲官方認可的醫療實體的醫生發出的健康證明書,證明藥劑專業人員具備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 9. 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或由藥劑專業人員現居地有權限的機關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10. 由經適當認可的實體發出的藥劑專業人員良好專業操守證明書; 11. 藥劑專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2. 申請實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3. 申請實體有效的行政准照副本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法人章程。

附註: 1. 提交申請時藥劑專業人員應具備從事職業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2. 申請實體的類別包括:藥物監督管理局、衛生局、衛生局註冊的私人衛生單位、教育機構、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公報》的批示訂定的社會服務機構或其他機構; 3. 第1項及第2項文件分別由申請實體及藥劑專業人員填寫。

4. 第10項文件可由藥劑專業人員已作執業登記的主管實體發出,倘若當地沒有官方認可所屬專業的執業註冊制度,則由具認受性的組織、專業團體、教育機構或其他單位/機構發出; 5. 倘申請實體為藥物監督管理局、衛生局或衛生局註冊的私人衛生單位,無須提交第12及13項的文件; 6.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藥劑專業人員提交其所提及可能對評審其能力屬重要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以及指出與評審因素及標準有關的相關履歷補充資料; 7.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申請實體或藥劑專業人員提交被視為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8. 如對評審卷宗屬必要,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相關領域具經驗的藥劑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意見; 9. 藥劑專業人員申領有限度執照的規定不影響適用於外地僱員的法律規定的適用; 10. 倘申請獲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許可批示後,藥物監督管理局會通知申請實體提交勞工事務局發出申請外地僱員聘用許可的收據,以便藥物監督管理局跟進執照發出的程序; 11. 申請實體領取許可藥劑專業人員執業通知書及執照時,須提交藥劑專業人員的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證明副本; 12. 申請實體須自接獲許可藥劑專業人員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日內向准照及稽查廳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或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以證明藥劑專業人員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13. 申請實體須自接獲許可藥劑專業人員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60日內向准照及稽查廳提交藥劑專業人員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副本。

費用和稅項澳門元500元,於領取執照時繳納全數費用。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需時約42個工作日。

例外情況: • 如申請人的學歷文件須透過本地區以內/外的機關核實,或執業場所的設施及設備經檢查後(倘適用)未符合衛生規定,審批時間將順應延長。

執行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申請地點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查詢方法電話  :85983508/85983501 圖文傳真:28524016 電郵:[email protected] 執業須知及注意事項1. 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藥劑專業人員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附註14】。

附註: 14.通報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網上: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作出通報; • 電郵:[email protected] • 通報表:用正楷填寫,傳真至28712035 (通報表可在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索取,或可透過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

) 表格下載•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部份 •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部份補充頁 •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I部份 法例網址1. 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2. 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管制在澳門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3. 透過第20/91/M號法令修訂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若干條條文(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4. 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5. 八月二十九日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6. 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7. 第45/2017號行政命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 8. 第46/2017號行政命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統一保險單式樣); 9. 第05/SS/2017號衛生局局長批示(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

重新發出申請 服務名稱藥劑專業人員有限度執照─重新發出申請 服務對象因有限度執照失效,或已獲批准註銷有限度執照,且欲再從事藥劑師、中藥師及藥房技術助理職業的非本澳居民,均須申請重新發出有限度執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是進行專科醫學培訓、提供緊急救援、進行高技術性研究工作、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或缺乏具特別資歷的藥劑專業人員時,由藥劑專業人員擬提供服務的實體代表藥劑專業人員提出申請,並須附同以下文件: 1.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部份; 2.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I部份(包括無抵觸聲明); 3. 藥劑專業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主管實體已作執業登記的證明書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 4. 藥劑專業人員學歷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書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 5. 藥劑專業人員專科資格的相關證明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 6. 藥劑專業人員簽署的個人履歷及相關的工作經驗證明副本; 7. 藥劑專業人員擬提供服務的單位或機構證明其與藥劑專業人員擬建立關係的性質的聲明; 8. 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發出的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獲官方認可的醫療實體的醫生發出的健康證明書,證明藥劑專業人員具備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 9. 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或由藥劑專業人員現居地有權限的機關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10. 由經適當認可的實體發出的藥劑專業人員良好專業操守證明書; 11. 藥劑專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2. 申請實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3. 申請實體有效的行政准照副本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法人章程; 14. 藥劑專業人員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證明(可透過網上系統作出申報)。

附註: 1. 提交申請時藥劑專業人員應具備從事職業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2. 申請實體的類別包括:藥物監督管理局、衛生局、衛生局註冊的私人衛生單位、教育機構、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公報》的批示訂定的社會服務機構或其他機構; 3. 第1項及第2項文件分別由申請實體及藥劑專業人員填寫。

4. 倘藥劑專業人員曾提交第3、4及5項文件的內容並無變更,則可聲明有關文件已存於藥物監督管理局卷宗內; 5. 第10項文件可由藥劑專業人員已作執業登記的主管實體發出,倘若當地沒有官方認可所屬專業的執業註冊制度,則由具認受性的組織、專業團體、教育機構或其他單位/機構發出; 6. 倘申請實體為藥物監督管理局、衛生局或衛生局註冊的私人衛生單位,無須提交第12及13項的文件; 7.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藥劑專業人員提交其所提及可能對評審其能力屬重要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以及指出與評審因素及標準有關的相關履歷補充資料; 8.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申請實體或藥劑專業人員提交被視為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9. 如對評審卷宗屬必要,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相關領域具經驗的藥劑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意見; 10. 藥劑專業人員申領有限度執照的規定不影響適用於外地僱員的法律規定的適用; 11. 倘申請獲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許可批示後,藥物監督管理局會通知申請實體提交勞工事務局發出申請外地僱員聘用許可的收據,以便藥物監督管理局跟進執照發出的程序; 12. 申請實體領取許可藥劑專業人員執業通知書及執照時,須提交藥劑專業人員的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證明副本; 13. 申請實體須自接獲許可藥劑專業人員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日內向准照及稽查廳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或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以證明藥劑專業人員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14. 申請實體須自接獲許可藥劑專業人員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60日內向准照及稽查廳提交藥劑專業人員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副本。

費用和稅項澳門元500元,於領取執照時繳納全數費用。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需時約42個工作日。

例外情況: • 如申請人的學歷文件須透過本地區以內/外的機關核實,或執業場所的設施及設備經檢查後(倘適用)未符合衛生規定,審批時間將順應延長。

執行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申請地點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查詢方法電話  :85983508/85983501 圖文傳真:28524016 電郵:[email protected] 執業須知及注意事項1. 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藥劑專業人員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附註14】。

附註: 14.通報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網上: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作出通報; • 電郵:[email protected] • 通報表:用正楷填寫,傳真至28712035 (通報表可在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索取,或可透過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

) 表格下載•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部份 •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部份補充頁 •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I部份 法例網址1. 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2. 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管制在澳門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3. 透過第20/91/M號法令修訂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若干條條文(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4. 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5. 八月二十九日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6. 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7. 第45/2017號行政命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 8. 第46/2017號行政命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統一保險單式樣); 9. 第05/SS/2017號衛生局局長批示(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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