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6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