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70-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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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第170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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