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變更88年第4次刑庭決議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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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變更88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之決議,改採肯定說,認應構成累犯。

改採肯定說之理由為:二以上徒刑之執行, ... 【本刊訊】關於被告犯甲、乙兩罪所處有期徒刑,於併合接續執行中,甲罪徒刑期滿,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獲准假釋,如於甲罪徒刑期滿後5年內之假釋期間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應否論以累犯之爭議。

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變更88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之決議,改採肯定說,認應構成累犯。

改採肯定說之理由為: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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