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未滿三個月,可以不預告、不交接直接走人嗎? - 關鍵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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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也就是: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 ... 集團資訊關於我們集團介紹我們的團隊旗下媒體關鍵評論網everylittled.INSIDE運動視界Cool3c電影神搜未來大人物歐搜哇旗下節目多元服務Ad2Taketla拿票趣關鍵議題研究中心Cr.EDShareParty與我們合作內容行銷與廣告業務異業合作加入我們新聞中心2021/08/03,勞工PhotoCredit:iStock 曹新南資深人資工作者,長期在人力資源領域,並深耕勞資議題,活躍於各社群平台。

熟悉雇主經營心態,並站在勞工階級地位,從勞資雙方的不同視角與社會學的角度,挖掘不同觀點與面向。

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最近常碰到年輕朋友詢問這個問題:到了一家新公司工作,但是做得很不如意,因為還沒滿三個月,可不可以用LINE告訴老闆,然後隔天就不去了?或是不敢跟老闆講,於是直接不去?我的建議是,最好不要如此,以下是幾個常見問題:一、任職三個月內可以不用預告期?答案是不用預告期。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也就是: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則應於30日前預告。

但是,未滿三個月的呢?《勞基法》並沒有規定是不是要預告,如果我們去看勞動部網站的QA,其中有一個QA寫到,因為法無明定,所以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所以似乎是可以雙方約定一個比10天還短的預告期?但這裡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關係,及《勞基法》保護勞工的立場。

簡單來說,這樣的約定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加重勞工的責任,所以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屬無效。

也就是說,三個月以內應不用預告。

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約定延長或縮短離職預告期之效力此外,這裡有個實際的判決,雇主與勞工簽訂了三個月內若離職,必須7天前預告,否則要賠償公司的合約,法院判決這樣的約定無效,所以判決雇主敗訴。

臺北簡易庭101年北勞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上述任職未滿三個月仍應預告,否則應賠償相當於預告期間之工資予原告之約定,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是為加重被告之責任,為不利於勞工之勞動條件,則該注意事項之約定,應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屬無效,自不得拘束被告。

從而,「被告雖未依上開注意事項約定於7日前預告原告,原告仍不得依該約定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不用預告,所以可以直接走人嗎?答案是不可以。

雖然可以不用預告期,但是勞工要終止契約,還是必須要通知到雇主,這個契約終止才生效。

勞動契約的終止,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也就是只要通知對方,這個權利就生效,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但也必須要確實通知到對方,才算正式終止勞動契約。

三、既然不用預告期,也工作沒多久,是否可以不用交接?答案是不可以。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

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

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函釋講得很清楚,交接是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所以不管有沒有約定,勞工都有交接的義務。

法院判決也都支持這樣的看法,像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勞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勞動關係以勞工之勞務提供及雇主之報酬給付為其主要內容,但因勞動關係具有從屬性,含有高度之人格特質,且具有繼續性,故在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過程中,根據勞動契約及民法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可衍生一系列之附隨義務。

其中關於勞工之附隨義務部分,有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兼差限制義務、不傷害企業之言論義務、禁止不當影響同事義務、報告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等。

而勞工於離職後辦理移交手續,即屬勞工附隨義務中之報告結算義務。

」四、既然交接是勞工的義務,雇主可以約定沒完成就扣薪資嗎?答案是不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上述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有相同看法:「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

」五、不能扣發薪資,能約定沒完成交接有違約金或賠償嗎?答案是可以。

這部分可以參考同一則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事業單位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因此,可以規定勞工若是沒完成交接,需要負賠償責任,但不能直接由薪水先扣。

必須要釐清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金額後,才能依約求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07月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結語雖然工作未滿三個月不需要預告期,但仍然需要告知雇主,並完成交接義務。

而且將心比心,如果自己未來是雇主或主管,勞工突然不告而別,你會怎麼想?彼此尊重,勞資關係才可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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