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 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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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莽駕駛」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已自2000年7月1日起被「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

另外,由2010年12月17日開始,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條文,和再次加重危險駕駛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罰,藉以提高阻嚇作用。

何謂危險駕駛? 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顯然大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車上的乘客或司機本身造成受傷的危險,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和謹慎的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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