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勞工加班換補休最終期限將採年度結算 - 1111人力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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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一手掌握! 勞資記者-夏明定. 立法院已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自3月1日起勞工加班換補休,將比照特休假,採年度結清;而3月1日之前勞工 ... 我要問 首頁 焦點新聞 影音專區 公聽會 名師座談直播 有問必答 會員提問 常見問題 美容美髮業 製造業 餐飲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 醫療護理業 百貨零售業 名師好文 秒懂小幫手 最新法規與函釋 1HR 我要問 0 0 0 好友邀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私人訊息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好友動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搜尋 搜尋目前群組 搜尋全部群組 會員登入 焦點新聞 影音專區 公聽會 名師座談直播 有問必答 會員提問 常見問題 美容美髮業 製造業 餐飲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 醫療護理業 百貨零售業 名師好文 秒懂小幫手 最新法規與函釋 我要問 0 0 0 好友邀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私人訊息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好友動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搜尋 搜尋目前群組 搜尋全部群組 會員登入 找工作 文字放大 置頂 3月1日起勞工加班換補休最終期限將採年度結算,積假要注意結算日 文字放大 夏明定 646 發表2018-02-2214:12:01 upvote 2 favorite 1 最新訊息一手掌握! 勞資記者-夏明定 立法院已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自3月1日起勞工加班換補休,將比照特休假,採年度結清;而3月1日之前勞工加班換補休,其補休期限則依勞資先前約定。

對於勞工加班換補休最後期限,勞動部已決定將採甲案,亦即參照特休假所約定年度,包括周年制、曆年制、學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以其最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工若超過此期限未補休,雇主須發加班費。

對勞工來說,採年度結清的甲案,因補休期限較長,勞工可以積假,但勞工也要注意自己加班換補休期限,才能運用加班換補休之休假。

目前有很多公司跟勞工約定,加班換補休,於1年內休畢,例如,2017年10月10日加班,勞工選擇換補休,可於2018年10月9日前休畢。

自2018年3月1日起,舉例來說,甲勞工特休假是採周年制結清,結清日期是11月20日,若甲勞工在2018年10月10日加班並選擇換補休,則須於2018年11月20日之前休畢。

對勞工來說,該日加班補休期限只有一月餘,並非一年。

若超過11月20日期限未休完,雇主須改發加班費。

至於3月1日之前的加班換補休,補休期限則依勞資先前約定。

舉例來說,若是勞資雙方先前約定加班換補休於一年內休畢,勞工在2018年2月28日加班換補休,其補休期限就是2019年2月27日。

同理,乙勞工特休假是採曆年制於12月31日結算,若在2018年10月10日加班並選擇換補休,則須於2018年12月31日之前休畢。

對勞工來說,該日加班補休期限只有二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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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24條第2項,指的就是施行細則第24條 也就是特休年制的規範 法令已經明定比照特休年度結算 您公司若採週年制,自然就是到職日週年前夕結算 擅自另外以曆年制結算,當然是違法的囉~ upvote 1 林東慶 10 回覆2018-03-0610:01:44 請問那2017年度加班補休未休完可以遞延到今年嗎?還是要結清? 莫瑞斯 14901 回覆2018-03-0612:42:03 新修勞基法第32-1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只是用特休的年度當天花板,但並沒有任何跡象比照特休遞延。

甚至未補休之時數,規定要給加班費,否則當作未給加班費開罰 以此來看,補休就是不能遞延,不可擅自擴大解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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