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職業工會總工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3 條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4 條(組織 ... 工會法法令 工會法(99.06.23修正,未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工會為法人。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