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職業工會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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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條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4 條(組織 ...
工會法法令
工會法(99.06.23修正,未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工會為法人。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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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主管機關監督. 1.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將下. 列是向報請主管機關備查,1.幹部名冊2. 會員入會出會名冊3.財務報表4.會務及事. 業經營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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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工會登記證書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1.發起人連署資料表暨名冊. 2.發起人本業工作證明或足資證明從業事實之文件.
- 3工會法
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4 ...
- 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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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在本市即向本局申辦)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