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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理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不服,須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二)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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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亦於同年6月24日公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同年9月1日行政法院正式成立,採一級一審制,事件經行政法院裁判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或抗告。
- 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 植根法律網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逕向本院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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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 委任書(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50條前段,第241條之1. 使用說明,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必須委任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