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觸物質/ 原料/ 物件(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 - 財團法人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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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及包材種類繁多,依照現有情況政府確實無法全面把關,若從食品級塑膠原料及安全添加劑的源頭管理做起,是目前最可行之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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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源頭進行塑膠原料及添加劑安全性管理,可降低塑膠容器具及包材因其原料與添加劑釋出有害物質的風險。

國際間對於食品接觸塑膠原料及添加劑之管理概況如下: 美國(U.S.A.) ◎《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為強化聯邦政府對食品安全管制而所訂定之食安基本法,於2011年01月04日由歐巴馬總統簽署頒布《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成為最新聯邦食品安全法。

◎聯邦規章法典CFR對食品接觸物質(FCS)的具體要求:(a)食品接觸物質應依良好操作規範生產。

(b)不得超過合理使用量。

(c)任何進入美國市場的新食品接觸物質必須經FDA預審核與批准(21CFR Part170D)。

(d)食品接觸物質與所生產的製品應符合21CFR175-178中,所列出的試驗標準。

◎FDA主要從下列幾個方面來評估食品接觸材料是否符合21CFR法規:產品之『純度、物理性、物質遷移量』等,是否滿足21CFR法規中對食品接觸物質的要求。

    歐盟(EuropeanUnion) ◎歐盟對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管理和立法以(EC)No1935/2004法規為食品接觸材料之框架法規,發展至今,已形成具有不同層次、涵蓋多種材料的法規體系。

◎歐盟法規(EC)2023/2006規定;可透過生產鏈追蹤,附上歐盟的杯叉標誌或標籤,以表示符合要求。

◎食品包裝材料還需符合歐盟塑膠製品法規(EU)No10/2011的要求。

此法規主要是針對所有擬與食品接觸的塑膠材料所制定的最主要的法規。

其中規定塑膠材質的食品接觸材料: (a)總遷移限值(OML) (b)特定遷移限值(SML) (c)某些物質在材料中的殘留限值(QM)     日本(Japan) ◎日本《日本食品衛生法》授權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制定食品包裝用材料規範。

◎食品包裝材料製造商不僅要遵守日本厚生勞動省制定的規範,還必須符合各日本商會頒佈的自願行業標準和求。

最重要且最有影響力的商會包括日本衛生級烯烴與苯乙烯塑膠協會(JHOSPA)、日本PVC協會(JHPA)和日本造紙協會(JPA)。

作為採購條件,日本食品生產商需要證據證明符合這些商會或其他組織制定的標準。

◎JHOSPA於1974年11月針對5種合成塑膠(PE、PP、PS、AS、ABS)分別規定了初始原料與該塑膠可使用的添加劑。

至2008年5月,增至30種。

    台灣(Taiwan)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國內目前位階最高的食品安全法令,也依此在不同的領域制定出各類的管理規範,如: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標示規定、登錄辦法及衛生標準等。

目前台灣FDA針對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列管以下幾種項目: 1.17種塑膠材料 2.鉛、鎘兩種重金屬 3.約25種塑膠所含特定物質 由於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及包材種類繁多,依照現有情況政府確實無法全面把關,若從食品級塑膠原料及安全添加劑的源頭管理做起,是目前最可行之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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