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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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 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內社字第0960102957號署授國字第09600075212號第一條本準則依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健康促進法規 衛生所類 預防保健服務類 科技發展及其他類 菸害防制與衛生保健基金類 罕見疾病類 癌症防治類 菸害防制類 人工生殖類 生育保健類 定位點 :::首頁>健康促進法規>健康促進法規>預防保健服務類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轉寄 列印 縮短網址 瀏覽數:瀏覽數:13764 修改日:修改日:2019/11/11 發布日:發布日:2015/11/02 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內社字第0960102957號署授國字第09600075212號第一條 本準則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應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檢查時間及地點。

第三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應依附表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附表所定選擇辦理項目,得依財政狀況及老人需求選擇辦理。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健康檢查結果通知老人;檢查結果無法判讀時,應通知其複檢;發現需追蹤治療之病症時,應通知其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第六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者,經費由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支付;非屬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者,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付。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上一則 下載(點擊可下載) 2007-01-01 8KB 960731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odt 2007-01-01 12KB 附表-老人健康檢查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附表對照表1040422.odt 您可能會喜歡 依據109年9月24日衛授國字第1090600862號函,自109年9月28日起調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檢查年齡及相關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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