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初訓班- 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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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對象: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

二、課程法令依據: (一)內政部消防署104年6月29日台內消字第1040820823 ... 承德訓練中心防疫措施 回首頁    | 聯絡我們   | 訓練政策   | 搜尋 課程查詢    企業領導學院   運籌管理學院   生產品質學院   商業服務學院   數位商務學院   國際語言學院   政府補助課程   職訓證照課程   ESG永續發展學院 最新消息 場地租借 內訓需求 常見問題 電子報 桃園服務處 首頁 職訓證照課程 消防安全證照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初訓】班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初訓班 ::: ::: 職訓證照課程 勞工安全證照 消防安全證照 保稅人員證照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初訓班  課程時間及梯次 第一梯次 第二梯次 第三梯次 第四梯次 2022/11/09 ~ 2022/11/10 ( 08:30-17:30 三四) 2022/11/17 ~ 2022/11/18 ( 08:30-17:30 四五) 2022/11/22 ~ 2022/11/23 ( 08:30-17:30 二三) 2022/12/06 ~ 2022/12/07 ( 08:30-17:30 二三) 一、招生對象: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管理人。

二、課程法令依據: (一)內政部消防署104年6月29日台內消字第1040820823號令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條文。

(二)內政部102年10月28日內授消字第1020824629令修正發布。

(三)內政部消防署107年7月16日消署預字第1070500805號函。

(四)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

三、目的: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

四、招生人數:50人 五、課程表及時數: 課程 科目 內容 時 數 日期 時間   第 一 天     0830 | 1030 消防常識火災預防: 1火災概念及緊急應變常識。

2.火災原因與消防安全。

3.防火管理相關法規(含建築防火相關法規等)。

4.從火災案例分析防火管理對策。

2 1030 | 1230 消防防護計畫: 1.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

2.各種消防防護計畫之區別、提報方式、製作要領與注意事項。

2 1330 | 1730 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 1.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種類及功能。

2.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之日常檢查重點。

3.消防安全設備之操作要領暨實際操作。

4 第 二 天 0830 | 1130 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1.員工之教育訓練方式。

2.自衛消防編組要領。

3.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含驗證)及應變要領。

3 1130 | 1230 學科測驗 1 六、訓練場地: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北承德訓練中心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近雙連捷運站1號出口左轉,一樓為上海商業銀行) 七、參訓費用:每人新台幣3,200元整(含稅、教材、午餐、證照費等) 八、考試及格規定: 學科測驗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之題庫中出題測驗,學科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測驗成績未達標準等,應予補考。

九、合格人員證書發放方式及期程: (一)課程結束15日內,檢送學員名冊、成績冊、證書核發清冊、課程表、講師簽到記錄、點名記錄一覽表、學員簽到冊原件、測驗卷等相關資料,向轄區消防機關申請防火管理人證書字號。

(二)轄區消防機關函復證書字號後,3日內製作結業證書並以掛號或快遞方式送交學員。

十、聯絡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環安證照小組林小姐或闕先生 電話:(02)2555-5525分機:00647、02985   傳真:(02)2555-6871或 (02)2555-6958 十一、受訓對象: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依106年8月17日內授消字第1060822776號公告及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

修正公告事項,並自108年3月1日生效): 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兩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2、收容人數在100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3、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

7、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顧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8、高速鐵路車站。

9、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10、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11、觀光工廠。

十二、備註: 上課時,請繳交1吋或2吋「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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