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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健保資訊網」,為提供全民健康 ... 其委外之資訊服務單位,執行提供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訊系統服務,並經本署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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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令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健保資字第1020039058號
修正「資訊服務單位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作業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資訊服務單位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作業執行要點」
局 長 黃三桂
資訊服務單位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作業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健保資訊網」,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他衛生行政單位進行各項健保資訊業務運作的重要網路。
為協助連線健保資訊網應用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以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要點,開放符合申請資格之資訊服務單位加入健保資訊網。
二、目標與效益:
(一)
使有助於本保險制度發展與服務之資訊服務單位,能透過標準化之申請與管理,提供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各項便捷之服務。
(二)
透過有效之管理機制,確保資訊服務單位申請「健保資訊網」後,能提供各項具公正性、安全性、正確性與有效性之資訊應用,以維護「健保資訊網」之合理運用與使用者信心。
三、適用對象:
為促使健保資訊網應用更加順暢,凡提供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訊服務、開發維護、資訊通信安全、故障排除等服務之資訊服務單位始可提出申請。
後續如有擴大適用對象之需要,本署將另行公告調整。
四、申請資格:
(一)
資訊服務單位:需符合下列資格:
1、
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准成立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與資訊通信服務、電腦系統、電腦設備、軟體開發或維護等相關之業者。
2、
有意願與能力提供本保險或經本署同意之相關資訊服務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且確有連線「健保資訊網」之必要,願意遵守本要點所列注意事項者。
3、
擁有至少二十家基層醫療院所或至少五家地區醫院級以上之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客戶。
(二)
衛生福利部所屬各機關及其委外之資訊服務單位,執行提供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訊系統服務,並經本署專案核可者。
五、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掛號郵寄至「10634台北市信義路三段一四○號十四樓 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健保資訊網」收:
1、「資訊服務單位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表(詳如附件一)
2、公司登記證明書正本一份。
3、服務暨資安保密切結書一份(詳如附件二)。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客戶清單(詳如附件三)。
(二)
申請單位所填寫之用戶名稱,應以公司登記證明書記載之公司名稱申請,申請裝機地址亦須與該單位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地址相符。
(三)
本署於審查通過後,將函復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於收到本署審查通過之回函後,請逕向本署提供之健保資訊網路提供業者聯絡窗口申請。
六、連線方式與收費標準:
(一)
連線方式以本署當年度提供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連線方式為主。
惟基於管理之需,不接受申請撥接連線及無線網路。
(二)
一家申請單位限申請一門線路,連線速率自選。
(三)
申請單位所申請之健保資訊網網路連線,僅限該單位使用,不得提供其他單位連入。
(四)
連線費用請逕洽健保資訊網路提供業者辦理。
七、應用範圍:
以提供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有關健保資訊應用之測試與建置,以及其他經本署同意之相關資訊服務為限,不得從事任何廣告、營利、促銷等直接或間接之商業性活動,亦不得有掃描、擷取「健保資訊網」上其他使用者資料、提供第三者透過申請之線路進入健保資訊網、干擾網路正常傳輸流量或其他任何侵害健保資訊網路使用者權益之行為;亦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另外建置健保資訊網與網際網路連線之通道,或為其他影響健保資訊網資訊安全之行為。
具體合理之應用範圍如下:
(一)
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端電腦軟、硬體、通訊線路之疑難或障礙排除。
(二)
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端資訊系統版本之升級、測試、維護。
(三)
配合應用系統之開發與修改,與本署或其他經本署同意之衛生行政單位進行測試、模擬與確認。
(四)
協助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端建置及維護資訊通信安全環境。
(五)
其他衛生福利部所屬單位建置之應用系統,經本署同意者。
八、應遵守事項:
加入健保資訊網之資訊服務單位,應就與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合約範圍內,配合下列事項:
(一)
對使用其所提供(開發)應用系統(軟體)之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療院所,提供異常診斷、諮詢等服務。
(二)
盡力協助所服務之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處理(解決)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三)
配合本署或其他經本署同意納入之衛生行政單位政策變更,協助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改善(修正)其應用系統。
九、其他事項:
(一)
申請單位應確保使用「健保資訊網」之資訊安全,並視需要設置防火牆、防毒等資訊安全管理機制;進行服務時,應謹慎小心,避免有任何危害網路安全之行為。
(二)
申請單位經人具名反映,涉嫌有從事廣告、促銷等直接或間接之商業行為,或有任何妨礙資訊安全與侵害本署或其他院所權益之情事,或經反應未盡本要點應盡義務之事項,經本署調查屬實,本署得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時,本署保留逕行通知健保資訊網路提供業者停止申請單位至少二年繼續使用「健保資訊網」之權利。
(三)
若因申請單位不當行為,導致本署或「健保資訊網」上應用單位遭受損失,申請單位需負損害賠償暨相關法律責任。
(四)
本署將不定期查核各申請單位之使用情況,經查獲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將逕行停止申請單位連線,同時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五)
本要點訂定前已申請並審核通過者,毋須重新提出申請,但相關管理規定以本要點為準。
十、聯絡方式:
(一)
本署資訊組 營運管理科
電話:(○二)二七○六五八六六分機二二九○或分機二二九三
Email:[email protected]
傳真:(○二)二七○二四四一四
(二)
健保資訊網路提供業者:詳本署審查通過之回函
附件一
資訊服務單位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表
附件二
服務暨資安保密切結書
附件三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客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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