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網路陷阱!使用BT 被警察約去喝咖啡怎麼辦?片商提告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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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收到朋友的電話詢問:「我收到警察局通知,說我在105 年5 月於伊莉論壇下載xxx 影片,經片商xx 娛樂提告下載IP 位址是我,而這個網路是我申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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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13Sat201721:33
小心網路陷阱!使用BT被警察約去喝咖啡怎麼辦?片商提告於伊莉下載xx影片違反著作權法?該怎麼辦?
日前,收到朋友的電話詢問:「我收到警察局通知,說我在 105年5月於伊莉論壇下載xxx影片,經片商xx娛樂提告下載IP位址是我,而這個網路是我申請的,請問我該怎麼辦?」,當時我收到朋友這個訊息時,第一個回答是問他:「你確定不是詐騙?」,他說他已經做過電話回撥,那支打電話來的電話真的是xxx派出所!好,確定不是詐騙的話,那接下來怎麼辦呢?
針對這個議題,我開始幫朋友進行瞭解,因為這確實是一件相當弔詭的事情,我的疑問是:
一、為什麼xx片商會知道誰在下載xx影片呢?二、警察收到xx片商報案,所以根據舉報IP約談這是合理的,但這樣會有事嗎?三、僅以下載IP來當作下載證據,光憑這一點可以定罪嗎?四、違法下載影片雖然不鼓勵,但如果是下載自用或非公開散佈,這樣有罪嗎?五、假設真的有下載,那有可能沒事嗎?
雞婆的我開始Google相關資訊,結果發現......相關案例還真多咧!看來這不能說是個案,也不能說是零星事件,而是.......一種常態!許多片商都會進行這樣的動作來打擊盜版,但打擊的卻不是最初的散播者,而是不知情的民眾!
這類案件原來很多,並非詐騙,請務必理會配合警察調查!
Google之後,我發現Mobile01、PPT、伊莉論壇上面都有類似討論,而且通知的警局從南到北都有(最有名的則是海山分局),被通知違法下載的影片則包含「痞子英雄、寒戰、寒戰2、黃飛鴻之英雄有夢、聽風者、特務殺很大、海賊王Z」等等,而且不只國片,而是國片、洋片,基本上都有類似的案例!
下載會被抓?為什麼片商會知道誰在下載影片呢?
答案是:BT!
BT全稱是 BitTorrent,是一種網路傳輸協定技術,一般我們也稱他為P2P軟體!
BT的特點是將檔案利用網路分享協定來進行用戶群對用戶群彼此合作傳輸,當某一個檔案共同下載用戶越多時,會因為彼此分享而讓下載速度越快,如果使用者下載後仍就處於「分享」狀態,也可提供其他下載用戶來加快下載速度。
也因為這種特性,所以當使用者使用BT來下載種子檔案時,其實不只是在下載,而是同步也在進行「上傳」,這時候.......雖然你只想下載,但卻也變成「散佈」,這就是被警察約談的原因啦,因為重點不是「下載」而是構成「散佈」,這是著作權法上的重罪,當然,這必須建構在真的有,且證據明確的情況下!
好,問題來了!為什麼片商會知道誰在下載呢?夢到大概有兩種可能:
1)、片商取得下載種子後,使用可以看到下載者的BT軟體來進行監控
因為有些BT軟體會秀出目前的分享數以及分享者IP、下載者IP,所以取得這些IP並不困難。
2)、種子可能是被刻意放上去釣魚的!
但這機會不大,而且這還涉及到釣魚行為,所以這點也僅於論壇上被猜測,個人覺得這麼做的機率不高,但也不無可能,由於沒有具體證據所以並不方便評論!
好,就算是故意放出種子來釣魚,其實只要你不下載就沒事,有下載就是有違法下載影片的動作,這就不用去爭辯什麼,畢竟.....你不做這個動作不就沒事了咩!
但.....如果只是下載,而不散佈呢?這樣會有罪嗎?會被告嗎?
基本上,基本上,基本上,只要是下載非合法授權之內容,就會有法律上的爭議,但這最終結論仍需視過程證據以及法律、法官來進行最後判決,而會不會被定罪也並不在本篇討論範圍內所以就先跳過,但基本上定罪並不容易就是了!
本篇提到,假如是使用BT來下載因為同時有涉及「散佈」的問題,所以這會是比較嚴重的罪狀,畢竟"散佈"以及"公開傳輸",在目前著作權法中屬於大罪,所以真的不要再下載這些非法授權的內容囉!^^
那我在一些網站上觀賞影片,這樣會有罪嗎?會被告嗎?
基本上,不會!因為你只是觀看,但那個網站以及上傳種子的人則是散佈,基本上有事的是那個網站以及上傳者,但....因為這些網站都在國外,所以基本上台灣警察抓不到,上傳者由於上傳在國外網站,所以台灣警察抓不到是誰,簡單講就是抓不到!但是在台灣下載的你,因為有下載IP,所以反而被盯上了!很怪吧,散佈的人因為抓不到,所以沒事呢!(莫名其妙)
為什麼會被警察通知呢?都怎麼通知?通知一定要到嗎?不到會怎麼樣?
為什麼警察會通知?因為......有人報案,警察就要受理,然後根據報案者的資訊進行查詢、釐清、辦案,這是他們的職責,所以也不用為難警察,更不需要像網路上有些非常不理性的網友說:「警察都辦這些小案子、只敢欺負百姓」,其實話真的不能這樣說,警察局收到報案、進行受理、進行調查,這是他們的工作,他們必須這麼做!
就像你今天如果有事到警察局報案,結果警察不受理、不進行調查,你會怎麼說?所以這是警察的職責,有人報案他們就要受理,很簡單的道理!且協助警方調查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由於侵害著作權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上會先由警察機關進行訊問以及做筆錄,在完成前方調查之後,在將這些調查記錄移送檢察署,所以你一定要去做筆錄並釐清並說明,切記!
通常警察都怎麼通知呢?不到會怎麼樣?
這個沒有標準答案!大部分都是直接打電話告知,然後請你到警察局進行說明,如果電話找不到人,就會進行書面通知(通知單),假如通知單也找不到人,那後面就可能會有更進一步的動作,所以如果在接到電話時就馬上處理,會比較省麻煩!
為什麼會比較省麻煩呢?
1)、你不要造成警察的困擾,讓警察好辦事你也會好過一點!2)、寄通知單或是後面有拘票,這些都是更麻煩的是,甚至會驚動全家、驚動全公司!
收到通知之後,你就在雙方議定的時間內前往指定的警察局,或是請該警局將案子分派到距離你比較近的轄區分局這樣也可以,但警察願不願意轉轄區到你的縣市,那可能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你可以要求看看,但警察如果不答應你也沒辦法!
最終,到了警察局去,記得你是前往配合說明、配合偵辦,並不是定罪,所以前往說明並不會怎麼樣,配合警察調查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咩!
接下來......
以下訊息,應該是會來看這篇文章的您所關心的吧!
如果我收到通知,但這代表我有罪嗎?
我想,有罪沒罪,這個答案應該在你心中,而有沒有罪不是對方說的算,也不是你說的算、也不是警察說的算!
這想法很簡單:
1)、我沒下載,不關我的事情,要說明就去說明,坦蕩蕩!2)、我有下載,那這樣我該怎麼辦呢?
如果你沒下載,那就去說明一下咩,怕啥?你會怕,通常是因為第二個原因吧!
好,那麼就來談談....能不能定罪吧!
首先!只有IP這樣的資訊能不能定罪?能不能代表是誰下載?
答案是.....不能!
IP只能代表在某一天、某個時間點,這組IP由XXXXXXXXX申請者所在位置所使用,至於當時是誰用?當時是誰下載?只憑IP其實完全沒有絕對關聯的證據!
尤其是現代人因應智慧型手機普及,每個在家有申請光纖或ADSL網路的用戶,幾乎都會使用Wi-Fi無線網路來做網路分享,而一台正常的無線路由器或是IP分享器,理論上都可以提供254台(甚至以上)的裝置使用。
也就是說,某個日期、某個時間點,某組IP是由某住戶在用,然後呢?這組IP的後面可能有254個以上的使用者啊.............於是乎.....是誰下載?天知道!也沒有人知道!
因為這樣的特性與網路結構,這......怎麼判斷是誰下載呢?其實根本無從判斷起,如果要我說白一點,那就是......抓不到!
舉證責任是在指控的一方,而不是被指控的一方,指控者要拿出足以成為證據的東西,僅單憑IP其實無法證明是誰,所以其實根本無法定罪!
在BT(P2P)軟體上,即便看到某個IP正在下載or分享,其實只能證明這組IP正在下載or完成下載,可是並不能說明是誰在下載!看官您明瞭這之間的差異嗎?
片商利用BT軟體找到IP,而警方憑IP去請ISP電信網路業者提供這個IP申請人的資訊,然後約談該網路"申請者"到案。
問題來了,這申請者有可能是公司行號、有可能是店家、有可能是家中的爸爸、媽媽也有可能是家中長輩,也有可能是大樓管委,反正就是看這個IP地點網路是誰申請的,警察就只能找他喝茶做筆錄!
但,申請者代表就是下載者嗎?答案當然不是絕對!
因應司法調查,IP申請人必須進行說明交代,看是說明不知道、不清楚、不是我所下載、不是我所散佈之類,任何回答都好,隨你說,畢竟現代人很多居家、店面、公司都有Wi-Fi,誰在用我的網路?他是誰?我怎麼知道呢?
在一般住家,可能網路是父親申請,但使用P2P的是小孩甚至共享給鄰居,或者逢年過節來家裡的親戚,任何人都可能使用,但不見得就是網路申請者在使用,對吧!
此外,像是公司、學校、店家、政府機構,多數也都會提供Wi-Fi無線網路,比較大型的公司、學校則會設立一些紀錄機制來讓留下使用者資訊,可是對一般店家、咖啡廳、餐廳來說,其實就必較難有這樣的紀錄,更別說是一般民家了!
再者,連ISP業者都可能出錯而影響IP的準確度或是帳號密碼的安全性(報導請點此),所以IP真的不能視為直接證據!
假如IP申請者真的收到警察通知,那就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即可,不用擔心,反正清楚告知不知道、不清楚、不曉得,這樣就可以了!
Wi-Fi有設密碼被破解或是沒有設密碼,這樣有事嗎?
法律有規定Wi-Fi一定要設密碼嗎?請問有資安專家可以保證設了密碼就一定不會被破解嗎?
沒設密碼你不能咬我、沒設密碼也沒犯法!就算我設了密碼,我怎麼知道有沒有人破解我的Wi-Fi來使用呢?Google資料也可以發現有一大堆WiFi破解工具,所以其實WiFi被使用被盜用也不是什麼新聞!
所以真的被調查,你可以思考我的IP有可能被盜用?我的WiFi有沒有被盜用?我的電腦有沒有可能中毒?或者有人使用IP修改軟體變造之後誣賴我呢?(相關報導可以點這邊)
更直白的說,如果你要控告我下載xxx影片,或許這組IP有下載,但是誰呢?是誰呢?是誰呢?是誰呢?我不知道!不是我!結案!
如果要以網路架構來追查的話,IP可以藉由ISP電信網路業者查出申請者沒錯,但申請者可能將此IP串接到不同路由器、WiFi或是手機熱點來使用於不同機器設備或不同人身上,申請者只是申請者,不代表就是使用者,更不能推論為下載者!
結論:IP申請人並不能被視為犯罪人,僅IP無法證明"是你",所以這類案件最後都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除非.......
::你自己承認。
IP不能當證據這件事情,警政署也曾經情發出過說明,新聞有報導如下:(以下兩行說明出處請點我)
警政署為保障人權,避免無辜網友遭警方任意移送,特別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偵辦網路案件時,應多方查明犯罪證據,不可只憑IP、時間或帳號、密碼即予移送。
刑事局電腦專家強調,由於IP可以被擷取、偽變造,更可能遭駭客入侵運用,故IP已不可當成唯一證據,必須再進一步蒐集其他證據,以免抓錯人。
那如果警察或是檢察官、法官要我提出證據來證明我不是下載者呢?
如同前面說的,舉證責任是在指控的一方,而不是被指控的一方,指控者要拿出足以成為證據的東西,僅單憑IP其實無法證明是誰,所以其實根本無法定罪!
警方通知書的注意事項可能會提及:「網路申請人若不是下載者,則請下載者到案」,從刑事訴訟觀點來看這樣的字句,其實就是在形塑網路申情人的證人身分,然後要求申請者找到下載者(嫌疑人),但問題來了:「我也是受害者啊,我只是申請人不是下載人,要找誰是下載人,應該請警方進行調查與蒐證,幫我找出下載者,因為蒐證與辦案是警方該做的事情,不是IP申請人要做的事情啊」,且回到上一點提到的,只憑IP無法查到下載者是誰,你要我怎麼查呢?警察你應該來查不是嗎?你是執法者啊!
根據以上,您覺得只憑IP然後被約談,就會被定罪嗎?其實很難或根本行不通!
使用BT這類P2P軟體導致侵權,其實在實務取締上有其技術困難,而且通常報案、受理、通知、做筆錄,這之間已經是隔好幾個月囉!請問,幾個月的事,誰能找到直接證據指出是誰下載呢?如果有,只有一種情形!
那就是......你自己招了!你自己認罪,神也救不了你!
站在警察的角度,你自己認罪、自己自白,那他不辦你要辦誰咧?你都自首了,本案成立!警察也不能說他不辦你啊(賀成交)
警察只是因為有人報案,所以他們做偵辦,一偵辦.....你認了,那能不繼續辦下去嗎?就只好移送啦!(開心,真的是賺到一筆業績)
移送之後會怎麼樣?
移送之後,通常會有兩種情形!
一、片商提出和解要求,要你賠償!
好,這一點就是為什麼只憑IP不能定罪,但片商卻一直要提告了,因為有人會心虛、有人會認罪,你認罪我就可以要你賠償來和解,不和解的話,因為你已經承認,那我就繼續告!董異私了嗎?
賠償金會多少呢?基本上這個賠償金額通常不一定,不過大部分一開口就是六萬、十萬、八萬跑不掉,討價還價之後賠償四萬、五萬的也有!
拿到和解金,是片商之所以願意去列舉IP報案的主要原因,畢竟對片商來說,我只要派個工讀生上網使用P2P軟體,然後截圖看看是哪幾個IP在抓我家的影片,接著到警察局報案即可!
報案之後,反正其他瑣碎以及約談的事情都由警察處理,片商只要等待結果,運氣好的話多一點人承認自首,那我就可以獲得好幾筆賠償金,一次提告個1,000人,假如有100個人願意承認,每個人拿10萬就有1000萬可以賺,划算啊!
在一些網路論壇上,有看到某些留言會不斷鼓吹「坦白從寬、和解賠比較少,建議和解」,我說真的..........這些人背後的身分是什麼?其實你根本不知道啊!
像這篇新聞(點這裡)就是利用民眾的懼怕心理進行求償,結果......地檢署最後的判決是不起訴,結果就這樣損失了幾萬元去和解!
二、不和解,繼續走司法庭
通常繼續走法庭是片商不願意的,當然也是民眾不願意的!
對民眾來說:怕麻煩
一件司法案件從起訴到結案,通常需要個半年、一年,這段期間可能重複開庭幾次,先撇開要請假、舟車勞頓的辛苦,光是這一段時間的心理煎熬就夠了,所以對民眾來說,有時候怕麻煩也會直接選擇比較簡單的給您了事(和解),但如果你沒做,為什麼為何解?選擇和解若干程度上也是認了!
對片商來說:不划算
對片商來說,我還要花時間繼續周旋下去,不如去找其他願意和解的民眾,這樣不是比較快嗎?
如果要陪每個民眾跑法庭,整體來說也是相當不划算的時間消耗,所以通常片商通常也不願意走這條路,如果每個人都不承認跟他耗,那他們也是不斷的成本消費,因為人力每天在跑庭,都要付薪水的啊!
如果你不願意承認、不願意和解,片商僅【單以IP當證據】,那麼最後刑事訴訟的部分,通常會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結案!
民事訴訟的部份,通常也會依循刑事結果判定,而片商通常不會走在刑事不起訴之後走民事,因為第一個利基不高,第二個是民事訴訟要先繳保證金,敗訴之後還要負擔一些費用,所以基本上片商不願意,不如去找願意和解的人要和解金比較划算!
所以假如在刑事獲得不起訴之後,民訴上通常片商也不願意繼續耗,畢竟對片商也並不划算!
對法官來說:
法官每天有一堆案子要做,這種事情拜託你們協議和解好不好?轉調解委員會其實也會是法官期望的,畢竟這樣他既可結案,片商也高興,這樣法官當然也高興!
要不要繼續耗,那就耗啊!最中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清清白白又為什麼不耗?!
而有人說跑法庭會留下前科,其實這也是錯誤的,又沒有被定罪,那來的前科?而且依據上面所說,只憑IP真的很難當做犯罪起訴證據,在實務上也有相當困難,有許多判例也都已經說明提告者僅以IP當作證據,若無其他相關證據可佐證,最後也多會以不起訴處理,理由是證據不足,只憑IP也無法舉證是誰下載,所以找不到犯罪人的情況下,怎麼定罪?
這邊有一篇01的不起訴文章,也可以提供參考: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961235
假如只憑IP就能當證據定罪,那跟我昨天晚上夢見有人拿著NB開著車沿路找破解Wi-Fi無線網路,然後連上之後就開始BT下載,接著去告這個Wi-Fi主人來賺賠償金,這樣好像不對吧?司法正義不是這樣的!
對律師而言:
如果大家有注意,在許多網路法律論壇、FB社團中,只有遇到這類案件詢問,你就會看到部分律師要下載者趕快找他們談談,來尋求辯護與最低賠償,他們會幫你脫罪!
可是其實根本沒有脫罪問題,如前所述,這類這類案件多會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如果你找律師,那麼從鐘點費到出庭辯護,這些律師都有錢賺,通常諮詢就要幾千元、出庭就要幾萬元,這些律師當然希望趕快請他們承接啊,你以為他們成立社團是為什麼?你以為他們開論壇是為什麼?就是因為這些都是律師們的生意來源啊!而這類案件最後都是無罪不起訴,不僅律師樂得賺委託費,還可以獲得戰績,所以那些論壇說要趕快約律師談談這件事,個人建議大家不要太急著去找律師,先釐清一下法律對IP定罪這件事情的定義,這樣您才不用白白擔心,而我甚至可以直接告訴您,您不用擔心!
整體流程是怎麼樣呢?
所以,萬一真的被盯上而被警察通知,到底整個程序會怎麼進行呢?沒遇過走法律的小民眾對這方面一定很懼怕,但基本上別怕!以下為基本流程,提供參考:
一、片商委託代理公司進行截圖並到警局報案
二、警察向電信業者或網路業者要求調閱IP使用者
好,這個部分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從2014年開始,已經將原本檢警可調取通聯紀錄、使用者資料之權責納入管制,修改條文第11-1條明列:「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修改條例在這邊:增訂並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條文。
自由時報在2017年11月底也有相關報導,都可以提供大家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65547
簡單講就是,自 2014年開始,法令規範警察除非是三年以上之罪,否則不能隨意向電信或網路業者調閱「使用者資料」,且在個資法施行之後,調閱使用者資料必須經過法官蓋章同意,不然警察直接調閱是違法的,被告也可主張證據未經第三方判定,且警察取證個人資料不合程序,而聲請證據無效!(參考資料:https://casebf.com/2017/11/28/ip_address/)
不過這件事情你先知道就好,要不要跟警察硬幹?我是覺得不用,這段留著去跟檢察官說!
三、警察依據電信或網路業者提出的使用者資料,通知報告前往警局做筆錄
此部分,前面說道了,你先不要跟警察硬幹!先前往警局配合調查與說明,即便你已經知道第二點,但你仍需配合警察調查,這部份先別抱怨,因為警察其實也很無奈,突然被丟這些調查工作,對辛苦的警察來講也是負擔,他們也是受害者,所以別為難警察大人!
四、做完筆錄之後,回家等待通知!
五、之後會收到「檢察署」通知開「刑事偵查庭」,由「檢察官」進行調查,然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你
擠得,檢察署也就是地檢署,他不是法院,他是在法院之前的調查機構!這部分通常會有1~2次開庭,過程你不用緊張,因為也就只是去跟檢察官作說明,如同你去警察局做筆錄一樣,反正沒有就是沒有,跟檢察官說明也同樣是配合調查,通常檢察官會問以下問題:
1)、你有沒有伊利論壇的帳號?
這個部分你要說有?還是說沒有?交給你決定,因為這是調查的過程,公開的網路我不能教導你什麼!
2)、是不是你下載的?你知不知道是誰下載的?
遇到這問題,檢察官或警方要你查出下載人是誰,或是通知書上有寫「網路申請人若不是下載者,則請下載者到案」,基本上不用理會,因為調查誰為犯罪人,是警察與檢察官這些執法者應該要做的工作,不是你的工作!
正常調查程序,假如懷疑你是下載人,應該要到你家進行電腦查扣與調查,看看電腦上有沒有影片?有沒有安裝P2P軟體?有沒有下載紀錄等等!如果過程沒有這個調查結果,也就是沒有實際證明是你下載或你家中下載的證據,那麼只憑IP是無法起訴的!
而多數因為警方人力有限、案子規模太小、且並非社會矚目案件加上如上所說其實有蒐證合法性的問題,所以通常過程都不會出現到府查扣電腦的動作,通常不會!
即便檢察官有遞出申請,請警察到你家查扣電腦進行調查,那也要法官同意才可以,所以這類案子通常只到地檢署的偵查庭即因證據不足而結案,也不會有法官同意這件事情,因為根本還沒有到法院啊,那裡來的法官?
按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搜索發動需建立於「有搜索必要性」之前提。
搜索票必須由法院進行事前審核,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警官)有權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所以檢察官可以提出申請,但核准必須由法官,搜索票上也要有法官簽名!
從警察通知到偵查庭開庭之前這段期間,在法令上其實都還不能搜查你家的電腦!且從被指出的時間至今,證據是否還在?電腦是否曾經故障?硬碟是否故障更換?系統是否中毒重灌?這之間變數其實也很大,要找證據也不容易;事過境遷的情況下,檢察官針對這樣的案子其實也不會想要開立搜索票申請,主要也是因為麻煩啊!
而這也衍生,既然沒在你家查到,那怎麼會說你下載呢?除非自己自首!這真的很有趣,對吧!
3)、傳喚同地址的其他人
通常除了傳喚IP的申請者之外,假如IP申請者表明不是下載者,那麼檢察官通常還會傳喚同地址的其他人,所以可能是爸爸、媽媽、阿公、阿媽、小孩、房客等等來詢問,而他們會被列為證人的身分出席,基本上也是問上面的問題!
而你,可以準備更多證據來反駁,例如你在上班、出差、不在家,或是你家沒有電腦、不是你在使用之類的說明,有些人會以被提出下載的時間正在上班、外出來說明不是你所下載!
4)、盡量提出更多證據來說明不是你
這部份你要自己想辦法,例如你家有WiFi無線網路,也可以列舉可能因為WiFi被盜用或是密碼太簡單被猜到、被破解,或者沒有設密碼、密碼設定為家裡電話,有可能有附近鄰居或是其他住戶使用等等!
5)、不和解
因為查證是誰有困難,加上被通知的下載之間其實都已經經過一段時間,單憑IP也無法起訴,所以檢查庭過程,庭上檢察官或下面片商代表,會一直要你趕快和解結束,這時沉著拒絕即可!
因為一個想結案(檢察官)、一個想拿錢(片商代表),兩者當然一直慫恿你付錢了事,只要你堅持不是你,最後通常都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和解雖然可以不用在走之後的程序,但你就是要賠個3萬、5萬、6萬、8萬之類來和解!但既然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那你幹嘛要賠?心虛承認?還是怕前科?最後不起訴那來的前科?就算起訴,調查終結無罪也同樣沒有前科啊!
六、偵查庭結束之後,檢察官會依據這過程進行判定,結果會有三種:
1)、證據不足,不起訴!僅憑IP無法證實是當事人,證據不足自然不起訴,通常是這個結局!2)、檢察官於調查過程發現瑕疵說謊或是自己承認,所以起訴!
假如因為過程說謊被發現(有此案例)而被起訴,後續就會有法院傳喚,可能會有「正常程序」跟「簡易判決處刑」兩種,前者法官開庭進行雙方辯論,之後審理判決。
簡易判決處刑不開庭,偵查庭調查過程送到法院,由法官依資料審理判決,也就是說簡易判決不會再給被告辯駁機會,假如真的起訴,務必聲請以正常程序開庭來避免自己吃虧!
3)、假如被起訴,那麼爭取調解庭來進行和解,你賠錢給片商,通常3~5萬,片商撤告!但這是只真的被起訴,且證據對你不利時!
七、刑事訴訟結束,還有民事訴訟
前面提到,通常一開始會以刑事進行求償來嚇你,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但片商代表「可能」會再提民事賠償,這就代表還有民事官司要進行!
民事庭跟刑事庭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獨立體系,兩者之間會互相影響,結果依舊是由法官認定來做判決,有可能刑事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但民事部份必須賠償的狀況,但基本上是少的!
民事部分依舊看你怎麼證明自己的清白,也同樣是看對方怎麼舉證是你,簡單講就是對方提出IP說你有,而你要提出證據說你沒有,一直攻防到結束!
然而,民事訴訟,提告者必須繳錢、繳保證金、提具詳盡的損害證明來要求賠償,所以其實民事求償上並不容易,且民事賠償通常判賠金額也不高(有些判決案例就一萬,甚至還有看過768元的),大部分片商會轉移對象去找願意趕快給和解金的人,所以基本上目前看到走到民事的判例並不多,理由同樣如上,證據不足難以認定!
有些片商會以「因為你家網路管理不當被盜用導致被下載,所以以你有管理疏失之責任來要求民事求償」,但假如你家WiFi有做網路密碼控管、有做流量控管、密碼也沒有公開,那麼基本上你已經有做管理,就沒有所謂的管理疏失,片商還是會嚇嚇你,看你要不要趕快給和解金,因為和解金才是他們的主要目的,而不是要讓你坐牢或留案底!
結論:
僅以IP資訊來取締「違反著作權法」在當今網路生態上以及法律上被起訴的困難度極高,只憑IP也不會因此被起訴,因為證據不足,除非真的在你電腦上查獲下載檔案或下載紀錄!
片商由BT程式看到的IP也只是IP,無法知道IP是「誰」在使用,警察調閱電信網路業者也只能查到當下IP是那一個申請戶使用,但申請者未必就是下載者,如果沒有在當事者電腦中查獲,最終就是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說真的,這整件事情基本上針的是為了和解金而浪費太多司法資源的事情,對警察、對司法資源來說根本就是無盡的消耗,個人覺得即便違法下載不可取,但片商這類利用民眾懼怕的行為來拿取和解金,並且大量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實在相當不可取。
片商之所以願意這樣玩,是因為報案不用錢,且過程會遇到許多民眾因為害怕被起訴而選擇和解給錢,這使得片商只要輕鬆蒐集IP即可獲得賠償金,之間效益比讓片商願意不斷做這些動作來獲取他們認為該有的權益(而這確實也是他們的權益),也不能說他們不對,反之應該要提醒大家不要下載版權軟體、不要下載版權影片,尊重智慧財產才是讓自己站得住腳的最佳利器!
最後,本篇並不是在教導真正的下載者如何脫罪,而是不認同「利用下載者恐懼來獲取利益,並消耗司法資源」這樣的行為,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更應該首重程序正義,一來不該在證據不足情況下以IP將網路申請人列為犯罪嫌疑人,所以申請人絕對有義務去捍衛自己的清白!
再者,所屬IP下載與否,除非警方開立搜索票查扣下載者電腦,並且確切查到下載證據才能起訴,而通常這類案件在被詢問時都已事過數月,若沒有在電腦上查到確切證據,那麼就無法起訴!整件事情根本就是嚴重的司法消耗,我相信大家都捍衛智慧財產、也都尊重司法調查,但我相信大家絕對不認同利用民眾恐懼心理來賺錢,並不斷消耗司法資源與社會資源,這行為就真的非常不可取!
再者,真正上傳犯罪源以及網站不抓,而去抓下載者,雖然這樣會讓下載者有警惕與嚇阻作用,但不抓源頭的做法對嗎?
或許片商以及警方都是攤手:「XX論壇主機設在國外,我們無法抓到」,奇怪.....無法抓到源頭是司法、立法、跨國司法合作上應該去努力的啊,怎麼會反而不去想辦法解決這些源頭,而是反而被片商利用民眾恐懼司法而來賺取和解金?片商也反而把司法資源拿來當作他們取款的工具?這樣對嗎?
在刑事案件或是民事案件裡,和解本身是法令上給雙方快速解決的良好設計,但現在片商卻利用和解機制以及民眾懼怕法院程序、害怕留下前科的恐懼心態,來形成一種獲利行為,期間更讓律師可以從中分一筆(但其實根本是不會被起訴的案子)告訴人的委託費以及書狀撰寫費用,也讓真正的司法資源被消耗,而無法有更多時間去處理這社會上更多應該被加速處理的案件,這真的相當不可取!
片商委託的抓包公司,為了能拿到和解金賺取其委託利益,進而以IP截圖引發大量訴訟,先撇開IP截圖這個動作有沒有第三方認證?可信度如何?是否有變造?證據力是否足夠這些事情,整個動作引發的司法過程不僅消耗社會成本、消耗司法資源更造成一種司法浪費,讓著作權法令原本是要保護權利人之用,如今卻變成少數業者以及抓包公司藉此賺錢的手段與工具,不斷消費司法資源、浪費社會資源來賺取自己的利益的途徑,真的很不可取,相當不可取!
我真心的認為,片商維護自身著作權益是絕對應該,但如果是刻意藉由引發大量訴訟行為來故意逼出民眾和解金,這種以司法逼迫民眾來獲利(以刑逼民),卻完全不管期間浪費的司法資源(警察、檢察官、法官)、社會資源(請假、交通往返、工作、影響其他緊急司法案件),不把司法留給真正的需要,那........撇開受害者的角色,其實這種行為真的是應該被加以唾棄的!
完結篇:
對了!大家應該很關心我的朋友後來有沒有事吧?答案是,沒事!
去警察局做完筆錄,經過大概三個月,後續收到地檢署(地方法院檢察署)的通知,要他到案說明,同樣的回答在跟地檢署說明兩次之後(去了兩次,一次自己去、第二次家人一起被傳喚說明,這過程也大概間隔三個月),片商依舊咬定不放,於是撰寫刑事答辯狀,也就是證明不是自己的一些資料,送交地檢署說明下載人不是自己的一些說明,從地檢署說明、遞交答辯狀之後,大概經過半年,後續收到刑事不起訴通知,全案終結!
整個過程斷斷續續經歷約一年半,所以要不要陪他耗?還是直接賠錢了事?就看你自己了!其實這過程如果當作學習,其實也可以學到很多、看到很多,就看你怎麼應付了!
在目前的現實面,單憑IP是不能定罪的,而網路申請人也不代表就是下載行為人,加上警察假如沒有搜索電腦or沒有在電腦上發現種子檔案與下載影片、下載紀錄,基本上就沒有證據,單憑IP最後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予起訴!
換言之,就算收到警察通知,去配合做做筆錄、開開偵查庭幾乎可以結束,根本就不用與片商和解&給和解金,真的別再被片商這種索錢方式給唬了,唯有大家都不和解、不給錢,片商這種行為才會終止,而不是以刑逼民來拿錢,片商真的要告絕對支持,但請拿出確切證據,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了!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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