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敘薪辦法 - 光啟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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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初任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標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如附表一。
初任職員,其起敘標準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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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辦法 中華民國82年10月15日光人字第0416號函訂定中華民國82年12月3日教育廳82教人字第17818號函核定中華民國93年3月15日董事會修訂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第15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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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初任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標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如附表一。 初任職員,其起敘標準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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