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11-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條文內容 · 一、採購案名稱。

· 二、會議次別。

· 三、會議時間。

· 四、會議地點。

· 五、主席姓名。

·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 七、列席人員姓名。

· 八、記錄人員姓名。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11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

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