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連續監測(視)連線傳輸示範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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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連續監測(視)連線傳輸示範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整合分享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工業區下水道)水
質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以下簡稱水質監測設施)資訊,發揮預警處理
及資訊交流功能,特訂定本規範。
〔立法理由〕本規範訂定理由。
二、為辦理連線環保機關示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國內工業區專用污水
下水道系統水質監測示範作業平台(以下簡稱資訊作業平台),並協
商工業區下水道已裝設水質監測設施之管理機關(構),配合辦理水
質監測及連線傳輸作業程序。
〔立法理由〕一、推動方式。
二、由本署協商工業區下水道管理機關(構)配合辦理放流水連續監測
(視)連線傳輸示範作業
三、工業區下水道依本規範設置之連線設備,其作業規定如下:
(一)輸出訊號、影像等傳輸資料內容,應符合附錄一規定內容。
(二)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應依附錄二規定辦理。
(三)水質監測設施規格、安裝條件及方法,應符合附錄三規定。
(四)傳輸頻率:
1.監測紀錄:
(1)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導電度應每五分鐘傳輸即時監測紀
錄一次以上。
(2)流量計測值應每五分鐘傳輸即時監測紀錄一次以上。
2.監視影像:全天提供影像瀏覽介面,供資訊作業平台以HTTP協
定瀏覽。
〔立法理由〕一、傳輸方式之規定。
二、為方便監測數據之管理,並兼顧傳輸資料之品質,故明定傳輸資料
內容應符合規定之格式。
三、水質監測設施所測得之數據,應依規定註記,以茲辨別,方便後續
資料品質之維護與數據替代之數值計算。
四、考量數據傳輸過程可能會有斷訊或無效數據之產生,故明定數據處
理之原則,並規範量測頻率、紀錄值計算、全幅設定、無效或遺失
數據與時間之認定、無效或遺失數據之處理方式。
五、明定監測設施及監視系統之安裝條件及設置方法,以確保量測、監
測數據與監視影像之品質。
六、針對監測數據及監視影像,分別明定傳輸頻率,以有效管理監測資
料。
附錄一、監測紀錄之數據類別及資料傳輸格式附錄二、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規範附錄三、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規格、安裝條件及方法
四、水質監測設施之傳輸資料內容,由工業區下水道以設施系統內設置之
紀錄傳輸模組或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傳輸模組,利用電信網路向中央
及地方主管機關傳輸及申報。
傳輸模組應傳輸第三點所列各項監測(
視)紀錄,並提示、警示傳輸狀態。
〔立法理由〕傳輸設備具備之功能,以符合即時監控之要求。
五、工業區下水道對於監測紀錄、影像,應保留三十日以上。
〔立法理由〕資料保存規定,監測數據及影像資料之保存期限。
六、工業區下水道應維持傳輸模組之正常運作,發生故障無法於三日內修
復者,應依附錄一之格式,另以電子郵件或郵寄磁片方式送達。
〔立法理由〕一、發生故障時之處理方式。
二、傳輸設備發生故障時,應採取之應變措施與替代方式。
七、工業區下水道依本規範傳輸水質監測資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第二十二條應申報之水質項目
,得以該傳輸數據為之。
〔立法理由〕一、免委由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質檢測之規定。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定期檢測申報時,已依本規範
傳輸之水質項目,免再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測,得以傳輸數據
為之,減少水質檢驗費用,以鼓勵工業區下水道依本規範辦理傳輸
作業。
八、工業區下水道依水污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採取緊急應變
措施時,已依本規範傳輸水質監測資料者,視同已完成通知當地之地
方主管機關。
但污染情形需主管機關協助處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緊急應變之通報方式。
二、考量已依本規範傳輸資料者,主管機關已能透過傳輸系統之預警通
報功能,隨時掌握其水質現況,故工業區下水道免再另為通知主管
機關,簡化行政程序,置人力於應變之處理。
九、工業區下水道之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且依本規範傳輸水質監
測資料者,視同已依水污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當地之地
方主管機關以電話或電傳報備。
但無法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修復者,
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之通報方式。
二、當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發生故障時,由於主管機關已能透過傳輸
系統,提前獲得故障訊息,故工業區下水道免再另為通知主管機關
,簡化行政程序,置人力於處理設施之故障排除。
十、工業區下水道於逕流廢水放流口設置裝設水質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攝
錄影監視系統並依本規範連線中央主管機關者,管理機構如對異常水
質警報,且已採取措施或查明污染源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造成逕流
廢水放流口水質異常之事業加以查處。
〔立法理由〕一、工業區下水道逕流廢水放流口管理規定。
二、依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九八四號判決,工業區內工廠排
放廢水於雨水下水道,核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應負之責,不得藉由其
查察監管不周應屬行政績效不彰為由而免責。
今如有工業區下水道
系統管理機構為管理區內事業偷排(廢)污水至雨水道之污染行為,
已於雨水放流口設置口設置裝設水質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
視系統,且對異常水質訊號警報能採取措施或查明污染源者,顯示
工業區管理機構已善盡管理人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應就造成逕流廢
水放流口水質異常之事業加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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