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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代表公司之董事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89年11月15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8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就有行為 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 代表公司。

代表公司之董事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2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 任之。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3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 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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