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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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 第10條 財產保險業承接再保險分入業務時,其再保險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及合理性,並反映各項成本。

財產保險業以比例性再保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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