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民國81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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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民國81年) ·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 司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司法院組織法(民國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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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民國69年)
司法院組織法立法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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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與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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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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