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民國81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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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民國81年) ·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 司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司法院組織法(民國81年) 語言 監視 編輯 ← 司法院組織法(民國69年) 司法院組織法立法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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