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7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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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國110年01月20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