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7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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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國110年01月20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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