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中華民國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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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文人字第10910018772號令訂定發布第一條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文化事務具有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從事文化事務之保存、傳承、宣揚、展演、推廣、傳播、管理、創作、創新、典藏或教學,夙有聲譽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文化事務之策劃、推動或研究,具有卓著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