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08號解釋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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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

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 ...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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