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相關法律問題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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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小美出院後卻接到和她發生車禍的大學生對她提出刑事告訴,告她過失傷害罪,因為 ... 因為小美未滿14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故不處罰,不會課以刑責,然須依少年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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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相關法律問題
發布日期:105-08-25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小美就讀國中一年級,父母離婚,父親因在外地工作,將小美交由祖母照顧,小美與祖母住在鄉下,故小美每天均自行騎腳踏車上下學。
放學返家時的必經之路,因為必須要從對向車道路邊的一條巷子彎入,小美為求方便總是提前過馬路,在對向車道沿著路肩逆向騎著腳踏車。
某日放學後小美像往常一樣騎著腳踏車回家,就在巷子前100公尺尚未彎入巷子時發生車禍昏迷,醒來時人在醫院,幸無大礙,小美最後的印象是轉入小巷之前騎在路肩上的情景,對於車禍如何發生毫無印象。
然而小美出院後卻接到和她發生車禍的大學生對她提出刑事告訴,告她過失傷害罪,因為二人碰撞時,該名大學生騎著機車要去上課,與小美發生碰撞,大學生騎機車滑倒後其右手臂撞擊地面骨折,右手機能受損,無法完全復原,因而向小美及其父親求償數百萬元賠償,然而大學生對於車禍如何發生亦因事故發生後人昏迷也毫無印象,另一方面小美父親亦對大學生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
研析意見:
一、本件車禍之責任歸屬,因小美與大學生事故發生後均昏迷送醫,二人清醒後對車禍如何發生均無印象,車禍責任歸屬須依照現場跡證包括煞車痕、刮地痕、碰撞後殘留物散佈情形、腳踏車及機車車損情形等等判斷。
惟小美違反交通法規逆向行車,實務上多半會被認定對車禍發生有過失,除非小美這一方能證明車禍的發生和逆向騎乘腳踏車完全無關。
二、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小美就讀國中一年級年約12到13歲之間,雖尚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惟未成年人如有對他人之侵權行為時,仍然要為自己之侵權行為負責,也就是必須對因為自己故意過失之行為所造成他人的損害負擔民事上賠償責任,所以大學生可以向小美求償,而且依照民法第187條之規定,可以要求小美及其父親負連帶的賠償責任。
三、關於小美被告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部分,依據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因為小美未滿14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故不處罰,不會課以刑責,然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由少年法院調查審理後處理。
小美之父親向大學生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由於滿18歲即具完全刑事責任,如果客觀上判斷大學生無任何過失,當然毋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但如果客觀上得以確定該大學生對於車禍發生有過失時,當然也要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而且同時要負擔民事上之賠償責任。
至於大學生的父母親是否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則視其是否已滿20歲,如果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上開民法第187條規定,大學生與其父母即必須對於小美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如果該大學生已年滿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個人故意過失行為所造成他人之損害即由其個人獨立負責,其父母毋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盛枝芬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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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1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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