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行政院公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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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各機關之資通安全防護,並使本辦法規範事項更符合實務運作需要,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第七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一至附表八、附表十修正草案,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網路》 本篇網址: 分享 行政院公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5、6、7條條文及第11附表一至附表八、附表十修正草案 2021-04-21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公告文號:院臺護字第1100169475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7卷71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一至附表八、附 表十修正草案總說明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 布,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

為強化各機關之資通安 全防護,並使本辦法規範事項更符合實務運作需要,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第七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一至附表八、附表十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資通安全責任等級B級機關之情形。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定明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C 級,並配合修正資通安全責任等級D級之情形。

(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修正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辦理內容。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表一至 附表八) 四、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A級、B級、C級之公務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導 入資通安全弱點通報機制,A級及B級之公務機關並應導入端點偵測及應變機制。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表一至附表六) 五、配合第六條修正條文,刪除郵件伺服器辦理項目。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表七) 六、修正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控制措施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表十) 第5條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B級: 一、業務涉及公務機關捐助、資助或研發之國家核心科技資訊之安全維護 及管理。

二、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 運。

三、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四、業務涉及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

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 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 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民心士氣或民眾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將產生嚴重影響。

七、屬公立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

第6條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級。

第7條各機關自行辦理資通業務,未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 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D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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