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事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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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對象? ... 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

... 機察機關將觸法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庭)後之處置? 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大中小 上一頁 下一頁 Navbar 業務簡介 庭長信箱 主任信箱 活動宣導 相關法令 少年園地 調查保護官信箱 資源連結 志工專區 ::: 熱門連結 少年事件相關書狀 少年法庭負責關於少年觸法案件之處理 本院少年法庭組織狀況 制度簡介 少年事件處理業務 法律教室 少年事件相關法令 輔股 平股 管股 忠股 保股 孝股 護股 溫馨的園地 下載收容少年探視輔導申請單 × 請注意:新增主管核章欄位 Word檔 Pdf檔 Tif檔 Odt檔 關閉 事件之審理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對象? 1.對於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虞犯行為。

2.七歲以上,十二歲十未滿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3.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

4.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

(二)發現少年(兒童)犯罪時該如何? 1.可向該管少年法院(庭)報告或向警察機關報案。

2.對於該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行為,可請求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之。

(三)機察機關將觸法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庭)後之處置? 1.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2.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四)少年事件應否選任輔佐人? 1.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2.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3.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

(五)什麼時候法院應指定輔佐人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

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六)何謂收容?家長可否聲請責付? 1.少年法院(庭)處理中之少年,有不能責付或責付為顯不適當,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強制處分。

2.收容期間:於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

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

3.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收容認為不宜時,得向少年法院(庭)聲請責付。

(七)少年案件之開庭調查或審理與一般案件有何不同? 1.調查及審理不公開。

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2.少年刑事案件: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八)少年案件之開庭調查或審理時法定代理人應否出庭? 1.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2.少年法院審理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3.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九)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何責任? 1.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2.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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