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 公共工程委員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88 年04 月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96 年03 月13 日. 發文字號:, 工程訴字第09600094210號. 法規體系:, 行政院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88年04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96年03月13日 發文字號: 工程訴字第09600094210號 法規體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立法理由: 1.880430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2.910904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3.960313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訴會) 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廠商之採購申訴 (以下簡稱申訴) 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第3條 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

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4條 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5條 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經廠商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廠商已繳納之審議費轉為調解費用,並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規定計算,與原繳納金額相抵後,多退少補。

第6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

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

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7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第8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

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