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司法院公告「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增訂第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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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7 日資料來源:司法院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一修正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12/2320:40 友善列印 《》 司法院公告「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增訂第6、12、15-1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1-08-17 法規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全文十 四條,自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 日修正發布全文。

因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已刪除有關裁處少年之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 執行辦法有關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如何執行之規定,亦隨該辦法發布廢 止而失其附麗;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及民法總則施行法,將成年年齡 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 細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八十四條,刪除監護人部分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少年受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之執行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二 條) 三、因應民法修正成年年齡,新增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免予或中止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規 定。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第6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前,僅依修正 前該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於修正施行後, 應視其進行情形,分別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收容中之少 年,並應立即釋放。

前項事件經裁定交付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 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之日起 ,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前二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接受親職教育確定,其尚未執 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 三條施行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前三項情形,少年法院尚未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 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之日起,應通知予以塗銷。

第12條少年受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並另受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依本 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定其應執行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執行其一,或併 執行之。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前項或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 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 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第15-1條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接受親職教育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 執行完畢而少年已成年者,自少年成年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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