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中文網-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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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即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審查會通過後,印定居證,發函通知申請人持長期居留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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