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全球資訊網-20層以上之高樓設計、救火與逃生的簡要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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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大樓應建置的自救能力,如火警警報系統、自動滅火設備、手動滅火設備、防火防煙區劃、防排煙設備、逃生避難設施及供消防搶救設備等目前高樓救火的方式是運用建築物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20層以上之高樓設計、救火與逃生的簡要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8月 更新日期:106年8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0254 1974年好萊塢災難片火燒摩天樓,描述舊金山一棟高達135層的摩天大樓,舉辦完工啟用酒會之際,由於電線走火,警報系統與消防設施卻失靈的情況下,釀成慘重火災。

火燒摩天樓場景絕非危言聳聽,因為1984年美國27層的米高梅飯店火災,造成84死650傷;2001年911事件,紐約世貿大樓遭飛機恐攻燒毀倒塌,更釀成5千4百多人死亡、2千1百多人受傷的慘劇。

前幾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接連發生3次摩天高樓大火,包括於2011年名列世界第一住宅高樓的火炬塔,以及阿德里斯大樓、阿治曼一號大樓等,損失難以估計。

國內也有高樓大火的紀錄,2005年樓高22層的台中金沙大樓大火,造成4死3傷;新北市中和景平路東帝士大樓39樓,數年前也曾發生火警,令人怵目驚心。

高層大樓是風險集中的場所,建築物大多屬於密閉式空間,萬一發生火警,濃煙及高溫易經由樓梯間與管道間形成煙囪效應,瞬間阻斷逃生之路。

大樓外牆又常採用玻璃帷幕,破壞不易,且雲梯車有其高度極限,也會增加搶救困難。

以下茲就20層以上之高樓設計、救火與逃生的簡要研析與建議: (一) 現在很多建築物因容積移轉的規定,建商因為其商業利 益,購買容積,即使在小小的基地也都能往上發展蓋個2、30層,此易造成基地大小與樓層高度不成比例,人多、基地空間小,都市計畫的落後造成交通與公共建設無法同步提升,居住大環境品質的降低與加重既有生活機能的負擔,景觀權被侵犯,容積移轉的政策值得檢討。

如果發生火災時除會增加高樓層救災的困難外,亦容易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

(二) 即使主管機關對現代消防觀念採取「多重防禦」策略, 高樓救災亦以建築物內部消防設備為主、外部救災為輔。

高層大樓應建置的自救能力,如火警警報系統、自動滅火設備、手動滅火設備、防火防煙區劃、防排煙設備、逃生避難設施及供消防搶救設備等目前高樓救火的方式是運用建築物本身的消防設備,配合消防人員佈水線搶救。

但是否針對高層大樓之上述救火與逃生設計做動態實境模擬,以確實了解其實際效果,並鑽研改進。

內 政部所屬建築研究所可謂是建築物之專責研究機構,責 任重大,平時不應只是做防火設計,更該不定期的對每 棟高層大樓的救火與逃生設計做動態實境模擬研究,甚 至要能實地了解該高樓層住戶的想法與需求,而不是大 樓蓋好,有人開始入住之後就沒事了,相反的,事情才 剛要開始。

事實上,美國紐約雙子星摩天大樓在911時 因大火的延燒造成建築結構的解體倒榻,才是造成傷亡 慘重的主因,這樣的結果難道我們都還沒從其中學到教 訓嗎?誠如俗話所說:「多一分準備,少一分傷害。

」, 因為多一分準備,就會多一分信心、多一分把握,臨危 不亂。

這種事絕不能靠運氣與機率。

(三) 利用科技發展包含高層大樓的建築構造、現場風向等因素與消防、逃生設備立體實境圖將救火及逃生做結合,讓指揮官能身歷其境地隨時掌握情資,以利其指揮救災。

(四) 為使消防人員對其區域內的建築物能熟悉掌握,應加強 其對責任區內高層建築物的熟悉教育,對其職務調動應以力求影響最小為優先考慮。

如此才能期待其成為區域內的一位打火救人逃生能手。

否則如果異動頻繁,又能如何期待? (五) 建築與防火、打火、逃生關係緊密,雙方人員平時應收集世界上著名的高樓火災案例,互相交流研討,在不同的專業領域上互相吸收知識與經驗,並將交流與研討的結果落實於實務上。

(六) 在民國86年4月9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之前,係規定 建築物在5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

修正後以供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夜總會、舞廳、視聽歌唱業、商場、百貨公司、市場、超級市場等用途者,應設置具有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台。

對於住宅或辦公之高樓層大樓則無特別之要求,參考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26條規定,作為販賣物品商店使用之樓層,5層以上14層以下者,應有一座以上特別安全梯並通達屋頂避難平台,其餘直通樓梯應為安全梯。

15層以上者,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並通達屋頂避難平台。

故建議對於20(含)層以上之高樓,應於建築物之設計中強制要求從第15(含)層以上,每5層要設有公共避難用之平台,以供高樓層之住戶於與火災時避難之用,而之所以要如此建議是因為避難平台比在室內較容易被發現與救援,此外,不是每個人都有辦法使用所謂之特別安全梯,必須考慮到行動不方便者之逃生,避難平台是建築物中必要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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