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新訊-公告徵求「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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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徵求「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北、中、南等三區各1 家。

依據: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 條第2 項至第4 項規定。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12/1505:22 《》 公告徵求「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北、中、南等三區各1家 2020-02-14 發文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環署訓字第109800005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卷27期6627-6652頁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第138條(104.12.30)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107.08.01) 要  旨: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2~4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38條規定, 公告徵求「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北、中、南等三區 各1家 主旨:公告徵求「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構」北、中、南等三區 各1家。

依據: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一、訓練辦理區域涵蓋範圍如下: (一)北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訓練地點在北部地區。

(二)中區:苗栗縣以南至雲林縣,訓練地點在中部地區。

(三)南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訓練地點在南部地區。

二、申辦機構資格: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具有環境保護相關系所或本身具有辦理訓練1年 以上經驗之法人團體。

(二)本身具有或自籌辦理符合訓練所需師資、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設 備(施)。

三、申請文件:每案限申辦1區,應檢附10份服務建議書(應註明為 北區、中區或南區),內容至少包含: (一)機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 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機構(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 之證明文件。

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 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二)機構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 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 關文件代之。

其屬免辦營業登記者,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

政府機 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三)訓練機構公開徵求評分表(請先自評),如附件1。

(四)訓練場所設施表,如附件2。

(五)訓練計畫書,包含綜合資料及實施計畫(含計畫緣起、目的、實施 方法、預期成果、預定進度、人力配置、經費需求及實作課程實施 計畫等),參考格式如附件3。

(六)訓練場所建築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七)最近一次消防安檢相關文件。

(八)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及實績證明文件。

(九)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

(十)法人團體應檢附最近一年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報告及收支決 算表影本。

四、審查辦法: (一)申辦機構經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下稱本署環訓所)審查資格 條件符合後,由本署環訓所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就評分表項目依下 列程序選定辦理單位: 1.各申辦機構每位審查委員評分皆應達70分以上始為及格。

2.每區申辦機構低於徵求家數,且經每位審查委員評分皆達70分 以上時,由此等申辦機構辦理。

3.每區申辦機構超過徵求家數,且經每位審查委員評分皆達70分 以上者,採序位法評定優先順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 依序擇取優勝之申辦機構辦理;其中若有2家以上申辦機構為 同一序位時,取各審查委員評分總分較高者辦理;若各審查委員 評分總分相同時,取訓練設施單項總分較高者辦理。

(二)審查作業:經本署環訓所通知參加審查之申辦機構,應於訓練場所 所在地準備中文工作簡報(15分鐘以內),續安排訓練場所及設 備(施)之現勘說明(40分鐘以內),並回答審查委員之提問。

審查之日期、時間及程序由本署環訓所通知。

申辦機構無法配合辦 理簡報及現勘時,以服務建議書為審查依據。

五、收件截止日期及地點:申辦機構應將申請文件書面密封並於信封標示 本案申辦區別及名稱、申辦機構名稱及地址,109年3月2日下 午5時前送達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輔導組(地址:桃園市中壢 區民族路3段260號5樓),逾時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六、訓練目標:協助本署環訓所培育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執行公私場 所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相關工作。

七、主要訓練內容如下: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2項至第4項、「空氣污 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條及「環境保 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14條規 定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

(二)訓練課程表如附件4,依本署編訂教材授課。

(三)訓練費用:由認可訓練機構依訓練收費標準向學員核實收取訓練費 用每人新臺幣5,500元整,每班期訓練人數40人。

(四)訓練課程、時數及費用,於本公告與執行期間如遇本署政策或法規 變動,逕依本署公告變動結果為主。

八、計畫契約書如附件5。

九、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簽約後依本 署對於訓練機構之評核規定辦理。

十、本計畫本署承辦人: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輔導組俞翠蘋專員,電話: (03)4020789轉分機607,傳真電話:(03)4020773。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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