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 of information - 資訊公開 -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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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因此資訊公開(或稱資訊自由,freedom of ... 回首頁 網站地圖 關於我們 聯絡我們 詞彙查詢 下載專區 詞彙建議 審譯會 × 請輸入您的使用者帳號密碼 帳號 請輸入註冊的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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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離開 釋義 翻譯 回簡目列表  修訂/勘誤建議 單筆輸出 資訊公開 freedomofinformation 毛慶禎 2012年10月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名詞解釋:   在民主的社會,人民有權知道政府達成公共政策的決定過程。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因此資訊公開(或稱資訊自由,freedomofinformation)主要乃在透過立法,確保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

  廣義的資訊公開,不以前述政府資訊公開法為限,還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等,其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可能發生的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

  1776年,瑞典制定的新聞自由法(Tryckfrihetsförordningenlagen)堪稱世界第一個資訊自由法案,目前已有80餘國制定相關的資訊自由法案。

中華民國立法院在1993年6月15日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005年12月6日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以這兩個法律執行人民的資訊自由權。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機關必須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沒有主動公開的部份,人民得依法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在法定的九種情況下,政府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指定的政府資訊;人民對政府機關的資訊公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要求受理機關審理。

  資訊公開有個重要的精神,即取得政府資訊是人民的權利,申請人不需具備任何理由,政府機關拒絕提供資訊,則需要敘明理由。

資訊公開法案是民主社會的產物,民主進程尚未達到相當境界,很難期望該社會制定資訊公開法案。

即使已制定相關法案,執行的成效,亦有待社會的共識。

參考資料: Staples,WilliamR.(2006).Encyclopediaofprivacy.Westport,Conn:GreenwoodPress. 政府資訊公開法(2005年公布)。

上網日期:2010年6月9日,檢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008年修正)。

上網日期:2010年6月9日,檢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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