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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提到的「釘十字架」,來源有二:其一是異教徒的十字架死刑刑具;其二是猶太人「掛在木頭上」的刑罰。

耶穌釘十字架是衪為世人贖罪的方法。

耶穌也曾以「十字架」來喻 ... 〔返回辭典目錄〕   「釘十字架」   釘十字架(Crucifixion)「釘十字架」是用以處死耶穌基督的酷刑。

聖經提到的「釘十字架」,來源有二:其一是異教徒的十字架死刑刑具;其二是猶太人「掛在木頭上」的刑罰。

耶穌釘十字架是衪為世人贖罪的方法。

耶穌也曾以「十字架」來喻指作耶穌的門徒所當作出的犧牲;使徒保羅也以十字架來象徵成聖過程中舊我的死亡。

背景異教徒的十字架死刑「十字架」的希臘文原意是指削尖的木樁,可作多種用途,包括用作殘酷的刑具。

作為一種刑具,它可以是一根豎立的木樁,把罪犯掛在其上;或加桁木於木樁的中部(十)或頂部(T),把罪犯釘或者縛在十字架上示眾。

據考,使用釘十字架刑罰的鼻祖是瑪代人和波斯人,後來之亞歷山大大帝(主前356-323)、迦太基人、羅馬人也一直沿用。

希臘人和羅馬人以釘十字架過於殘酷而只施於奴隸,對本國公民則禁用;至羅馬帝國時代,對外省居民也有施行此刑,但主要限於顛覆國家的暴亂罪。

自古以來,釘十字架就是公認的酷刑。

事實上,在東方,釘十字架只用作對已處決之犯人的羞辱,即如「梟首示眾」或「懸屍示眾」之類。

而在西方,已判的犯人先被鞭笞(往往就在刑場附近),之後頸懸罪狀牌,背負桁木,被押赴已立好木樁的刑場;犯人頸上的罪狀牌被除下,釘在木樁頂部,犯人雙腕縛在桁木上,或用巨釘穿透,釘在桁木上(按:因掌骨承不住體重故而釘腕);然後,將懸犯人的桁木舉起,釘在木樁上。

若執刑者欲使犯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則在木樁下部加釘方木,承著犯人的臀部或雙足。

如此慘狀可持續數日,犯人終以失血過多,冠狀動脈枯竭而亡。

有時將犯人脛骨打斷,使其足不能蹬,被縛或被釘的手腕受力更甚,以速其死,其痛楚尤甚。

犯人嚥氣後,有時准許親屬即時收屍,但一般則要待屍臭體爛方許解下埋葬。

猶太人「掛在木頭上」的刑罰從舊約的記載可見東方式的「釘十字架」。

例如,非利士人割下掃羅王的首級,屍身釘在伯珊的城牆上示眾(撒上三十一9、10)。

波斯王大利烏下旨,宣佈凡有違抗建殿諭令者,即被懸掛在木頭上(拉六11)。

另據申命記二十一章22-23節可知,希伯來人也沿用這刑罰,但有一個附加條文,即懸屍不得過夜,理由是罪犯「受神咒詛」(參加三13),故不可讓其罪體玷污神賜的地業。

猶太人在早期歷史上沒有使用西方式的釘十字架;然而,據猶太史家約瑟夫的記載可知,也曾有過一次例外,那就是哈斯摩寧王朝的亞歷山大楊紐於主前76年,竟一次將800名法利賽派猶太人釘死在十字架上。

楊紐的暴行曾遭到猶太人的廣泛譴責。

另據學者考證,主前二世紀之後,猶太法庭也開始實施西方式的釘十字架酷刑。

基督被釘十字架耶穌的預言福音書記載了耶穌預言自己將被釘十字架者凡3處(可八31,九31,十33-34;並其他福音書的相應經文)。

再者,約翰記載「人子」將「被舉起來」的話也有3處(約三14,八28,十二32-34),恰與耶穌的預言相符。

上述的經文也引出了下列幾個重點:(1)基督所受的苦(指基督在十字架上所遭受的一切)是神救贖大功的重要部分(可八31,請注意該節中「必須」二字);(2)羅馬人和猶太人都須承擔直接和間接殺害耶穌的罪責;(3)基督的死將因祂的復活得以昭雪;(4)基督的「死」成了衪的「榮耀」(見於約翰所謂「被舉起來」之象徵)。

此外,福音書中隱指基督受難的言論也不少,如耶穌論先知之被害(太二十三29-39;路十三33);如耶穌論到先知和「兒子」之死的種種比喻(太二十一1-14:「娶親的筵席」;可十二1-10「凶惡的園戶」);如耶穌論到門徒將一同受難的教訓(太十24-28;可八34、35;約十五18-25)。

史實耶穌被釘十架之事有羅馬人的分,也有猶太人的分,羅馬人和猶太人在處死耶穌之事上均須當罪。

儘管福音書的作者為了各自的辯證目的,強調猶太人的罪責,但論述中卻很注意將猶太首領和一般民眾加以區分。

發動拘捕耶穌的是幾個猶太首領(可十四43),把耶穌交給公議會審訊的也是這些猶太首領(十四53-64)。

至於代表羅馬當局的彼拉多,雖在處死耶穌之事上似乎有躊躇,且「洗手」表明殺義人之罪不在他(太二十七24),但也絕無卸責之由。

須知猶太公議會本無處決之權,惟彼拉多一人操生殺之權,所以釘十字架的判決在他,同時,行刑的也是羅馬士兵,可見羅馬人殺耶穌之罪是責無旁貸的。

在耶穌被釘十架的過程中,羅馬人的慣例可見於宣判後衪被鞭打,遭士兵戲弄,剝奪其衣,犯人自負桁木赴刑場,犯人被釘於十字架上,打折旁邊二名犯人的脛骨等。

刑場設於高岡以奏示眾之效。

十字架的高度是在7至9呎之間,這從某人以蘆葦稈縛海絨蘸醋給耶穌喝可知。

行刑者在豎樁的頂端釘了一塊罪狀牌,上面寫著:「猶太人的王」,這顯示桁木是在木樁頂端以下。

至於猶太的規矩,則可見於拿沒藥調酒給耶穌喝(可十五23),以及用海絨蘸醋給耶穌喝(可十五36),還有在日落和安息日前急忙解下耶穌屍體(約十九31)等等。

總的來說,耶穌被釘十字架的史實極少受人質疑。

然而有人發現福音書的記載上彼此各有異同,便懷疑那些不同的細節是為了滿足先知預言的應驗,或為了增加基督教與猶太教的辯證效果,或是為了某些宗教性原因而加上的。

但是,我們不能因福音書記載的歧異而指這些細節並非史實。

福音書作者選擇性的記述並不能證明這些歧異是出於虛構。

各福音書的重點每一本福音書記述之耶穌受難,都經作者選擇題材,以表達對耶穌被釘十架的情景的一個特殊角度。

學者現多已同意,福音書的作者不止是史家,且更是神學家;他們選擇記述的情景和言論,都是要表達他們所認為對基督教信仰有重要意義的事。

他們這種選擇性的做法在耶穌被釘十架的記述中,更是鮮明可見的。

馬可福音馬可和馬太的記述均著重於表現世人處死彌賽亞的可怖。

馬可對耶穌受難的前半部描述,對照了群眾對耶穌的侮辱與耶穌之死的真義。

馬可的記述中兩次提到「救自己吧」(可十五29-31),也重述了耶穌宣告在3天內可重建聖殿的話,那是預指祂的復活說的。

馬可記述的後半部描敘天地昏暗(十五33)、耶穌的呼喊(十五34)、群眾繼續的譏誚(十五35、36),都是強調這可怖的情景。

馬太福音馬太的記述把馬可的對照作進一步的伸延。

馬太記述有人「拿苦膽調和的酒給耶穌喝;他嘗了,就不肯喝」(太二十七34),因那酒有麻醉作用。

後又記述耶穌死時「交出他的靈魂」(二十七50;和合本作「氣就斷了」)。

馬太的用意是要強調耶穌是完全清醒地自願面對死亡,一切都在祂掌握之中。

馬太的記述也含有諷刺和隱喻的成分,同時對照了耶穌的受難和祂的昭雪。

表明祂的昭雪的記述如:殿裏的幔子裂開(太二十七51),百夫長的證言(二十七54)。

馬太福音二十七章52-53節更記載了一幕使人驚異的超然景象:耶穌一死,馬上有地震發生,墳墓打開,「已睡聖徒的身體多有起來的」。

馬太必定知道,這些事件都包括在末日要發生的事件中,那是神施行拯救的一個新時代,死亡的權勢被打破,世人都可從神領受生命。

路加福音路加的記敘也自有其明顯的特色,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路加著意刻畫耶穌是一位公義殉道者的完美榜樣,祂寬恕了祂的敵人,祂的態度改變了一些敵對祂的人。

領袖和士兵對耶穌的侮辱態度已被改變,群眾「捶著胸回去了」(路二十三48),連執刑的百夫長也說:「這真是個義人」(二十三47)。

二是路加的記述有一種莊嚴和敬拜的氣氛。

他略去了酒與沒藥,略去了耶穌呼喊「為甚麼離棄我」,也略去了提及以利亞等細節,而代之以幾件只見於路加福音的情節,特別是耶穌的3次祈禱:(1)求神赦免行刑的人,對照士兵的種種戲弄;(2)回應那信主罪犯所求的應許;(3)將自己的靈魂交付給神。

與馬太、馬可的記敘相比,路加的記敘顯得莊嚴肅穆,耶穌被釘十架的情景似成了一個敬拜慶典。

約翰福音約翰福音的神學重點又有不同。

約翰比路加更進一步,他略去那些觸目驚心的情節,如天昏地暗和對基督的百般嘲弄等,他記述的情景是一片平和。

他強調耶穌對祂的處境的主宰權能,這釘十字架的行刑場面變成了對主耶穌基督的加冕典禮。

福音書的4位作者,惟獨約翰記載那釘在耶穌十字架上的罪名牌,是用羅馬、希伯來和希臘3種文字寫的,因此,這指控等於向世界宣佈基督為萬國的王。

牌上所寫「猶太人的王拿撒勒人耶穌」,不啻是耶穌與彼拉多就王權問題對話的結論。

約翰對馬太的神學重點作了補充:耶穌不僅是現在作王,祂一直都在掌權,這位王也兼行大祭司的職能,且將自己獻上為祭。

惟獨約翰提到牛膝草(參出十二22,以色列人於逾越節用牛膝草蘸羊羔血抹在門楣門框上),以及耶穌最後的呼喊:「成了」(約十九29、30)。

還有,約翰獨自記述士兵用槍刺耶穌肋旁(十九31-37),一方面顯示祂真的已死,另一方面也有象徵意義,正如耶穌的預言:「從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來」(約七37、38),都是象徵救恩在新時代的傾流。

由此看來,每一本福音書都從一個不同的角度描繪基督受難的意義,綜合來看,就可對十字架的意義有一個全面和嶄新的瞭解。

故此,各福音書的敘述非但並不矛盾,反而是一幅引人入勝的全景的不同部分。

十字架的神學十字架在基督教神學中起著雙重作用。

一些神學家突出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受難的歷史意義,以及這一事件為全體基督徒所成就的大功;另一些神學家則強調十字架在信徒個人生活中的象徵意義。

直接意義拿撒勒人耶穌的死和復活是基督教神學的中心。

十字架的全部意義俱來自那死於其上的人和祂的死所成就的大功。

一﹒信經的基礎。

多數釋經家均以保羅為「十字架的神學」的創始人,因為新約中傳講這一神學的,主要是保羅書信。

不過,保羅所說也有所本,那就是原始信經的基本條文。

哥林多前書十五章3-5節大概是最早的信經,保羅引用拉比兩個常用以表示傳統的字詞,即「領受」和「傳」。

顯然,保羅從初訪耶路撒冷時就從使徒手中得到了這原始信經(加一18、19)。

這信經首先肯定的便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林前十五3),其中包含兩個主題,即:這事成就了舊約的預言;基督代替性的贖罪。

該原始信經也強調基督的死而復活(林前十五4)。

這可謂是早期信經的基本主題。

涉及這一主題的另幾處信經表述尚有:羅馬書四章25節,六章1-8節,八章32節;歌羅西書二章11-12節;彼得前書一章21節及三章18-22節。

二﹒福音的能力。

「十字架的道理」是初期教會福音宣講的核心論題。

十字架事件是神於歷史上的主要拯救行動,遠超一切以上;所以這雖是一往昔事件,仍有現今的意義。

基督被釘死及復活,永遠是教會宣講信息的核心(加三1)。

哥林多前書一章17節至二章5節是論十字架之道的主要篇章。

從中可以見到「十字架的道理」(林前一18)與「世俗的智慧」(一17)的對比。

在信奉希臘哲學和猶太律法的人看來,「十字架的道理」是愚不可及的,是不可容忍的(參加六12-15),然而我們恰是靠著他們眼中的「軟弱」和「愚拙」,才得見「神的大能」(林前一18),就是透過基督「十字架的的道理」,經歷神的大能(參一17)。

十字架在教會的宣講中使我們看清神行事的模式:祂揀選世上愚拙軟弱者,加以鍛煉而使之充滿能力和智慧(一26-30)。

由於人的哲學推想是以人的智慧來代替神的信息,從而消滅了十字架的意義,故此保羅摒棄一切哲學上的「高言大智」。

他只傳講「釘十字架的基督」。

保羅的「軟弱」(二1-5)顯明了聖靈的大能。

神從看似失敗的情況中顯出勝利,從軟弱中顯出能力,這就是福音的核心。

三﹒救恩。

保羅書信中強調十字架是代贖的基礎(弗二16;西一20,二14);使徒行傳則著重於基督的復活(徒二33-36,三19-26,十三37-39)。

二者有不同重點的原因,是在於寫作的目的有別。

在論及救恩的基礎時,十字架是用於教誨性的經文,復活則用於護教性或福音宣講的經文。

就實質而論,兩者在救恩史上是二而一的事件,因為「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

保羅用3個詞來表示十字架的意義,這3個詞是:「救贖」、「挽回祭」、「稱義」。

前兩個概念含有「代替我們」這個信息,可上溯至舊約那位受苦的義僕(賽五十三10-12),衪為「多人的罪」而死。

「救贖」的觀念在新舊兩約中均指贖回俘虜所繳的贖金。

據新約解釋,贖價已在十字架上付出,原來在罪惡掌握之中的人類可脫罪自由了(可十45;多二14;彼前一18)。

加拉太書三章13節指出耶穌的死是「為我們」受咒詛(申二十一23;參羅五10、11、18;林前十一24;弗一7,二13)。

同樣,保羅也以十字架為稱義的本源。

耶穌在十字架上受難,使人類得稱為義,可脫罪享自由(羅六6;加二19-21)。

人的罪轉移到十字架上,並在十字架上蒙救贖,使一切蒙受福音大能的人獲得神合法的寬赦(彼前一18-21,二24,三18)。

最後,十字架也是和好的本源:縱向是人與神的和好(西一20),橫向是人與人的和好(如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合一,參弗二13-16)。

引伸意義除了上述約2,000年前在猶大地、耶穌基督釘在其上的那個十字架的神學意義外,這個十字架對今日信徒也有它的象徵意義。

一﹒背負十字架。

新約記載耶穌以「背十字架來跟從衪」為作門徒的必要條件的教訓共有5處,主要分兩種不同說法:一為否定式,見於馬太福音十章38節和路加福音十四章27節;另一為肯定式,見於馬太福音十六章24節、馬可福音八章34節和路加福音九章23節。

耶穌的說話有兩個重點:第一是源於罪犯自負十字架走到刑場的比喻,說明作門徒的必要條件便是天天為基督的緣故捨棄一切和受苦(路九23)。

其中心要義不是受死,而是受辱,門徒必須準備好被社會丟棄。

第二個重點可能源出以西結書九章4-6節,該處提到凡義人要被「畫記號在額上」,以跟惡人區別。

那「記號」是希伯來字母表上最後一個字母,古寫為「X」或「十」。

有人將「背十字架」視為認信的象徵,標明在末日歸屬耶穌。

然而,無論怎樣解釋,背十字架顯然是象徵自我否定和甘願受苦。

二﹒同釘十字架。

保羅又將釘十字架的比喻推及信徒己身之死。

他在羅馬書六章1-8節中指出,受洗成為基督徒即意味著藉洗禮而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

這是源自早期教義問答中的洗禮信條。

保羅解釋信徒與主同死就是說「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羅六6)。

保羅在哥林多後書五章14-17節中又進一步說,凡與基督同死又同復活者,「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羅五17)。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也表達同樣的觀點,將信徒己身之死與猶太律法主義者的法統相抗衡。

保羅說,一個真正的信徒既然「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其結果必是「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加二20),因為他「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五24);既然是這樣,一個基督徒就當「斷不以別的誇口,只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六14上)。

為甚麼呢?「因這十字架,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

」(六14下)總而言之,信徒必須先經歷十字架上的死,然後方能體驗復活的生命。

GrantR.Osborne另參:「贖罪」;「刑法和刑罰」;「救贖,救贖主」;「以利,以利,拉馬撒巴各大尼」;「最後七言」;「各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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