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新規定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102年6月13日修正實施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機關簡介 科技執法宣導專區 訊息公告 申辦業務 宣導影片專區 交通大執法宣導專區 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勿以IE瀏覽器開啟) 拖吊專區 交通違規查詢 交通違規救濟 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安全宣導 資料法規查詢 交通違規檢舉 性別主流化專區 政風宣導 常見問答 聯絡我們 相關連結 ::: 現在位置: 首頁 > 新修正交通法規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推到: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106年6月30日公佈修正有關使用正確方向燈及增訂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 105年11月16日公佈修正有關超載規定修正及增訂不當開啟車門之處罰 酒駕新規定 發布日期:104-01-06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詳細報導內容  102年6月13日修正實施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機關簡介 訊息公告 警政新聞 警政公告 活動訊息 活動剪影 資訊公開 申辦業務 區間測速執法宣導專區 區間速率Q&A集 相關新聞 交通大執法宣導專區 執行期程 違規停車強化執法 警監環三方聯合稽查 科技執法 護頭專案 重要路段交通疏導 違規即時簡訊便民服務 拖吊專區 交通違規查詢 交通違規救濟 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安全宣導 資料法規查詢 交通違規檢舉 性別主流化專區 性別主流化相關文件 性別意識培力 性別歧視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 重要連結 性別宣導專區 政風宣導 督察業務宣導 政風業務宣導 常見問答 聯絡我們 相關連結 行政機關 警政機關 官方社群 其他網站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