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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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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判決六十七年度判字第貳陸伍號原告林0昌被告機關臺灣省政府人事處右原告因請求免除實習頒發及格證書事件,不服考選部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一日所為之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參加六十三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彰化考區普通行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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