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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但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 ... 民國110年06月16日星期三11時57分 全站查詢: 現在位置:>法規資訊 字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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