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中華民國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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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覺藝術產業. 文化部.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文創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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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文壹字第09920200354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文創字第10330059511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文創字第1043024143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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